16年前“小太陽”引發火災當事人被判刑4年
2000年1月28日6時,槐蔭區張莊路96-1號天源洗浴城發生火災事故,造成正在住宿的顧客劉某、孫某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萬多元。事后調查發現,事故是因犯罪嫌疑人祁慶森私自拉電氣線路,并使用大功率電器(電暖器等)導致線路超過負荷起火,祁慶森負主要責任。當年6月23日,槐蔭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祁慶森有期限徒刑4年。據了解,祁慶森是我市因失火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今后消防刑事犯罪行為每案必立必查
李卿介紹,刑法中和消防有關的有三條罪名,分別是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區別在于,前者處罰對象是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或當事人;后者處罰的對象是當事人。
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將把打擊消防刑事犯罪行為作為一項首要任務來抓,凡是達到立案標準的火災,必須全部做到在第一時間立案偵查;凡是有犯罪事實的案件,必須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