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臨沂李某某、張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4年11月至12月4日,李某某、張某某駕駛車號為魯VBD006的白色箱式貨車在沂水縣馬站鎮東旺村、西旺村、崖下村、祉村,諸葛鎮馬家河北村等地以工業鹽充作食用鹽銷售給村民。2014年11月26日,在銷售時被沂水縣鹽務局查扣細鹽1750公斤,給予了沒收鹽產品,罰款六千元的處罰。12月4日,李某某、張某某在沂水縣楊莊鎮峨山口村銷售工業鹽時又被沂水縣鹽務局查獲,車上尚有待售非碘粗鹽2250公斤。
2015年11月25日,沂水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李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二、張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三、對作案工具魯VBD006白色箱式貨車予以沒收。
案例五、濟南王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3年夏天至2014年 10月,王某某將無任何標識的劣質粗鹽及細鹽,銷售給濟南市歷下區七里堡市場、還鄉店等地的食品加工店。其中分兩次銷售給范某某2.25噸,分三次銷售給崔某某1.15噸。
案發后,從王某某倉庫查扣待售的黃色編織袋裝粗鹽5噸、白色編織袋裝細鹽2噸,從范某某處查扣待用的黃色編織袋裝粗鹽1025公斤,從崔某某處查扣待用的黃色編織袋裝粗鹽450公斤。
2015年7月17日,歷城區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王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二、對涉案非碘鹽8.475噸予以沒收。
案例六、棗莊張某某、趙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張某某、趙某某在租用的民房內安裝食鹽分裝設備,用從非法渠道購進的假冒食鹽包裝袋、包裝箱、原料鹽分裝成假冒山東岱岳制鹽有限公司生產的“東岳”牌小包裝食鹽,共計加工了9.5噸。在棗莊市薛城區、高新區等地銷售了7.9噸,非法經營金額51100元。
案發后,在制假處查扣假冒“東岳”牌400g裝低鈉海藻鹽1600公斤、全自動食鹽分裝機一臺、自動捆包機一臺、打氣泵兩臺、假冒碘鹽防偽標志9703個、假冒“東岳”牌小包食鹽包裝袋9703個、假冒低鈉海藻鹽包裝箱429個、假冒海藻碘鹽包裝箱160個。
2015年8月10日,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張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二、趙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案例七、萊蕪李某某、周某某非法經營食鹽案
2013年4月至10月,李某某駕駛解放牌貨車分12次銷售粗鹽130噸、細鹽26噸,共計156噸。其中將100.75噸銷售給周某某,周某某將從李某某處購買的鹽產品在市場作食鹽進行銷售,其銷售對象為食品加工戶、餐飲戶、糧油店、干菜店等涉及60余人。案發時,已售出80.25噸。
2015年10月30日,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李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
二、周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三、李某某的作案車輛解放牌貨車一輛、周某某的作案車輛隆鑫牌三輪摩托車一輛及購鹽款7300元,均予以沒收。
李某某、周某某兩人提起上訴,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