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事項 報告制度

  新的考核辦法,建立了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企業發生下列情況的,省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會計法、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虛報、瞞報財務狀況,以及在經濟責任審計、全面審計等監督檢查中發現業績不實的;(2)企業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案件等,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