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哥哥姐姐沒有通知自己母親去世,使自己沒能及時參加吊唁、祭奠等儀式,結果被其他親人和朋友批評“大不孝”,濟南市民王樂(化名)認為哥哥姐姐們的做法嚴重侵犯自己的人格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該案也成為山東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吊唁權案。4月1日,記者從濟南市市中人民法院獲悉,該案日前已審結,法院依法駁回了王樂的訴訟請求。而案件的實情,也頗有些出乎意料。
掃墓時才知母親已去世
原告王樂是家里年齡最小的孩子,還有兩位兄長和一位姐姐。四人的父親逝世多年,安葬在公 墓。2013年清明節期間,王樂去給父親掃墓,卻發現母親已經于當年3月31日去世,而自己卻沒有從兄長和姐姐處得知這一消息。王樂十分氣憤,他認為,自己作為兒子沒能在母親去世前見上 最后一面,是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痛和缺憾,而且他也沒能參加母親的 火化及悼念等儀式,受到眾多非議,精神上遭受痛苦。王樂認為,對去世的母親進行吊唁具有特殊的 道德和情感意義,作為一種特殊的人格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015年4月,王樂向市中區法院提起訴訟,稱因為兄長和姐姐沒有通知他的行為有悖于家庭倫理 和社會公序良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要求三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
對簿公堂抖出實情
案件審理過程中,三位被告卻 講出了另一個事實。老大王強(化名)在法庭上承認三人確實沒有通知王樂,但是王樂在起訴中沒有陳述全部事實。 之所以沒有通知王樂,實際上 是母親生前的遺言,因為母親去世前長期患有病痛折磨,而王樂在母親去世前最后的三個春節都沒有回家探望過母親,沒有履行過贍養義務,使母親十分傷心。王樂還曾經因為家產的原因與母親發生矛 盾,給母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常說自己死后不讓王樂來探望她。
此外王強表示,因為家產的原因,王樂之前不斷制造家庭矛盾,給兄長和姐姐護理母親造成極大困難。在母親去世后,王樂要求 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也說明其 起訴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家產。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 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但是,該法律的規定是在于對繼承人 財產繼承的權利進行保護,并非“人格權”,現行法律中并未明確規 定三被告負有“通知義務”,且三被告并未故意隱瞞或阻撓,因此法院 判令駁回王樂的起訴。
(生活日報記者 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