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80平米補交4萬 使用期增20年
據深圳當地媒體報道,日前,深圳市規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收到了福田區長城大廈6棟一套80.6平方米業主的一份關于補交地價延期的申請。相關資料顯示,該房產用途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從1985年5月28日起至2035年5月27日止。
報道稱,該業主已于今年3月9日付清上述房地產延續土地使用年限的地價款44940元,經過規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批準,該房地產的土地使用年期延至70年,即從1985年5月28日起至2055年5月27日止,性質仍為市場商品房,其他要求按《房地產證》登記不變。業主可以據批復向市不動產權登記部門完善產權登記手續。
昨日下午,深圳市規土委就此事回應新京報記者稱,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于1982年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并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這與國家規定的行政劃撥“無償無限期”不同,這也是深圳市目前已經到期土地續期的主要原因。
規土委稱,1988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出臺實施,條例明確土地使用年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不得超過50年。1994年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直到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一條,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