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4月30日側應該是正常周六休班。根據相關法規:
按照《勞動法》規定,5月1日加班,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4月30日、5月2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那具體數額是多少呢
按照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300%;在休息日加班,則要按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即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200%。這里所說的工資收入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各類補貼都不算在內。
5月1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300%。
4月30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200%。
5月2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200%。
舉個例子,如勞動者的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3000元,勞動者在5月1日當天加班,當天的加班工資至少有414元。如果3天都加班、不調休,加班工資至少有966元。
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五一”不得安排三類人加班
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加班,更無權克扣工資。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及工會協商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同時有以下情況的不得安排員工加班:
1、妊娠期的女員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
2、女員工懷孕7個月以上,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
3、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
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么辦
員工追討加班費,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或撥打電話12333進行投訴;
第二、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目前這方面的申請人數較少。
第三、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四、因支付加班工資引發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及補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