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自德州市扶貧辦的消息,經德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德州市脫貧攻堅督查問責辦法(試行)》近日印發,提出在脫貧攻堅工作中對發現的不盡責、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對單位的問責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對個人的問責方式包括約談、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為確保高標準高質量按時完成全市脫貧攻堅任務,德州結合當地實際出臺了督查問責辦法,規定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督查工作,扶貧辦負責全面督查各階段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黨委政府督查部門重點督查脫貧攻堅工作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主要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情況;組織部門重點督查第一書記、駐村干部及派駐單位開展扶貧工作情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重點督查本系統、本行業工作任務和扶貧政策落實情況。扶貧辦對督查情況及時梳理匯總,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發現的重要問題向領導小組報告,及時研究解決。需要問責的,移交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問責。問責方式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各種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構成違紀的,追究黨政紀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組織領導不力,重視程度不夠,執行落實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相關單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責令限期整改處理,給予相關責任人約談、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誡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相關單位責令公開道歉處理,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或停職檢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相關單位通報批評處理,給予相關責任人引咎辭職以上處理:對上級部署要求傳達貫徹不及時、政策研究不透、結合實際執行落實不到位,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被動應付的;未按規定時限、編制和人員標準配足配強工作力量,或者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等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機構低標準、低水平運轉的;對本地本領域扶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不及時研究解決,消極等政策、要資金的;對本地扶貧工作統籌協調不夠、督查檢查不力,形不成工作合力,或者在落實扶貧政策、制定工作措施等方面出現偏差、造成損失的;對本單位承擔的扶貧任務不主動研究部署、不主動服務指導,影響工作進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