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杰被徐某好友帶走取錢后,徐某又心生邪念欲與小晴發(fā)生性關系。小晴為了保護自己和小杰不再被打并安全脫身,只得服從徐某的要求。徐某拿著錢離開后,小晴、小杰打電話報警。經(jīng)鑒定,小晴、小杰的傷都構成輕微傷。去年10月21日,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獲。
嵐山區(qū)檢察院工作人員分析,本案的起因是徐某和小晴的婚戀矛盾,但案發(fā)時二人已經(jīng)分手,為了分得更徹底,小晴就帶小杰找徐某做個了斷。雙方本該有事說事,但徐某卻對小晴和小杰進行毆打,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另外,在小晴面臨暴力威脅和人身被控制的情況下,為求安全和脫身,不得已屈從徐某,這表明徐某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小晴違背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徐某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原文來源:日照新聞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