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報 被打孩子1死3傷

  記者看到,當地公安部門已經進行了通報,“2016年5月28日上午9時許,五蓮縣高澤鎮西樓村李某(女,50歲,曾任村小學代課老師,2002年11月被清退)在自己家中,將前來接受輔導的4名孩子打傷,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受傷孩子1人出院回家,2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警方控制。”

  記者從五蓮縣委宣傳部獲悉,目前警方正在加緊調查此案。關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一說,尚未得到證實,仍需警方核實。“2002年被清退的時候,嫌疑人也不是因為精神病。”

  涉案女老師刑責分三種情況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任戰敏律師說,涉案女輔導老師的行為令人震驚。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具體到本案,分為三種情況:

  1

  涉案女老師在案發時的行為系屬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經法院程序鑒定確認”的情形,該女老師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