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個大獎大肆宣傳好賣產品?這種如意算盤打不到省長質量獎的頭上了。今天,省政府網站上掛出新的《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要求獲獎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省長質量獎稱號用于產品的宣傳(如廣告、包裝、說明等),省長質量獎稱號的使用不得違反《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2009年制定的原《辦法》中,并未做出如此具體的“禁令”,當時的要求是“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省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新《辦法》的變化遠不止這一項,還包括將省長質量獎的評選周期由1年調整為2年,表彰單位名額由10家調整為5家,評選范圍由以工業為主擴展到涵蓋一二三產業,取消顧客(社會)滿意度測評,建立完善的退出機制等等。
據了解,《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于2009年制定,評選已開展了5屆,共有40家單位、21名個人獲得了省長質量獎。“原辦法目前已不能完全適應‘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及新形勢下對綠色環保、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生態文明、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發展要求,因此,此次進行了修訂及補充完善。”省質監局質量管理處副處長孫秀忠介紹。
以評選范圍為例,原《辦法》企業評選范圍以工業為主,未能完全涵蓋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不能適應目前促進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要求,因此,此次將評選范圍界定為“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并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從事一、二、三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并鼓勵具備示范引領性的中小單位和組織申報。
對于申報單位和個人的資格也做出了更嚴格的界定。申報單位增加了應具有良好的質量信用記錄,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無違反財經紀律及環境污染、安全生產事故等要求。申報個人增加了政治、品行、廉潔、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