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十二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在這些案件中,原告都是同一家物業公司,被告則是該物業公司所在小區的12戶業主,雙方之所以會對簿公堂,都是因為業主違約不繳物業費,欠款自1700元至9000元不等。經過三個多小時庭審,5名業主表示愿接受與物業公司調解。

  業主:物業服務不專業,不愿繳納物業費

  “我住著140多平米的房子,真不在乎這幾千塊錢,實在是這物業太氣人了!我明明在小區有車位,還是好幾次被擋在大門外,保安說里面停滿了,堅決不讓進。”4日上午,作為第二個坐上被告席的業主,市民謝軍(化名)情緒激動地表示,2014年3月,他在天橋區某小區買了一套住房,交房時,他按要求與小區物業簽訂了《服務協議》,并預交了半年物業費,但不久,他就因裝修、停車、購物等瑣事,多次與物業員工發生矛盾,半年后他拒絕再繳納物業費。

  “他們說是訓練有素的保安,其實就是幾個50多歲的老人,這樣怎能保證業主的安全?”謝軍表示,他也知道拖欠物業費不妥,但作為業主只是適當維權和抗爭。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記者注意到,除了謝軍,庭審當天還有4名被列為被告的業主趕到現場應訴,其他7名業主并未到庭應訴,也沒委托代理律師。在法庭上,業主們先后為自己辯解,“物業服務協議不是我簽的,我不知道。”“常年在外地工作,房子沒有實際入住”、“對物業服務不滿”等。

  物業:服務不存在重大瑕疵

  法庭上,物業公司代理律師表示,2013年9月,該公司通過投標進駐該小區,與業委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包括12名被告在內的400余名業主提供服務,期限為六年。絕大多數業主都按時繳物業費,但謝軍等12名業主一直未繳費。物業公司表示,“即使業主真對服務不滿意,也可以向我們或業委會投訴,拒繳物業費的借口實在太牽強。”

  在庭審中,對于謝軍所說的“服務不滿意”等方面的辯解,物業公司表示,業主們不能舉證物業在小區所進行的服務存在重大瑕疵,同時也不能證明物業服務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如果都像這12位業主一樣,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繳物業費,最終肯定會導致物業經費不足,服務質量下降,從而侵害其他正常按時繳費業主的權利。”

  經過三個多小時庭審,謝軍等5名業主表示同意與物業公司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