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
泰安市岱岳區山口鎮經營管理站
原副站長李傳林挪用公款案
檢察機關依法查明,2010年至2011年,李傳林利用擔任泰安市岱岳區山口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現金出納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三資”服務中心資金共計264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貴金屬、房產等營利活動。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傳林有期徒刑六年。
評析:“三資”資金是鄉鎮代為管理的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統稱,是農村集體群眾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農業生產資本。李傳林作為“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經手人員,卻將幫助農民群眾管理的集體財產為自己謀利,嚴重威脅資金安全。檢察機關著眼于國家惠農強農政策落實,以案析法,以案說理,對相關單位進行職務犯罪警示警戒教育,提出相應預防對策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了各項惠農資金的安全使用。
典型案例4
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局原局長崔崇劍受賄案
檢察機關依法查明,2011年至2015年,崔崇劍利用擔任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局黨支部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1萬元,為請托人在圖書室設備采購、圖書整理業務、幼兒園改制、教學設備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崔崇劍有期徒刑十一年。
評析:作為教育行業基層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崔崇劍只是一名科級干部,但卻掌管著轄區全部教育資源,是典型的“位不高、權很重”的黨政“一把手”。該案的查辦充分說明,基層行政權力在封閉狀態下運行,如果不加強監管,容易滋生腐敗。檢察機關在堅持嚴懲腐敗的同時,加大對重點部門領導和重點崗位職務犯罪預防的力度,有效遏制此類職務犯罪的上升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