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門票專營權不得出讓
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日常管理,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禁止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門票專營權。門票價格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風景名勝區內的商業、食宿、廣告、娛樂、專線運輸等經營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給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經營。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此外,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景觀、景物,應當允許游客攝影、攝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攝影、攝像位置,不得向攝影、攝像的游客收取費用。
超量接客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一些違反規定的行為,條例的處罰也更為明確和嚴苛。比如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拍攝、演藝活動,刻字立碑、設立雕塑,采伐樹木等一系列活動的,除了要進行補救、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將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幾年,景區承載量也是社會關注的話題,景區超載不僅容易造成游客滯留,還有可能引起大規模踩踏事件等。條例規定,有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以及未設置風景名勝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一系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即日起,公眾可以登陸山東政府法制網“政務大廳-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發送郵件至sdfzbyc@163.com以及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等方式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