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前,今年48歲的李振(化名)是山東省棗莊市某單位負責招商引資工作的處長(副處級),2015年4月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據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間,李振在擔任棗莊市某職能部門負責人期間,在春節、中秋節等節日,先后三十余次,收受他人現金550萬余元。

  7月29日,濟南中院公開審理該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間,李振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550萬元,并為他人在招投標、貨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單次受賄數額2萬元至13萬元不等。2011年春節、2012年春節、2013年春節,李振曾先后三次收受棗莊某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某送的120萬元。從2011年春節開始,每逢春節、中秋節,楊某都會到辦公室給李振送錢,總金額共310萬元。此外,李振還收受棗莊多家化工企業負責人送的錢款,共計55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李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收受他人錢款一事,李振在庭審中表示沒有異議,但他辯解稱其中的400萬元是他向楊某、孫某的借款,為此他還分別與二人寫了借條,“他們知道我一直打算在上海為退休的老岳父買一套住房,就主動提出要借錢給我,不收取利息。后來他們先后借給我400萬,我承諾分5次還清。”李振表示,截至案發之時,他已經先后歸還了300萬元,因此他認為這筆錢不應計入受賄金額中。“我知道,孫某、楊某借錢給我,是為了和我搞好關系,但是后來我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們兩人謀取利益。他們在業務上和我也沒有直接的往來,我們只是正常的交往。”李振說。

  此外,李振的辯護律師也指出,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振的家屬已經代他向檢察機關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該案未當庭宣判。

  (生活日報記者 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