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帖文反映的情況,大眾網記者聯系到了帖文作者和當事人的家屬,事故責任人的女婿蘇先生稱,濱城區交警大隊向家屬出示的視頻僅僅只有幾秒鐘。“當我要求查看完整視頻時,民警告訴我沒權利看。”

  針對貼文中的質疑,記者采訪了濱州市濱城區交警大隊事故科負責人。事故科負責人介紹說,對于事發時的證據材料,民警已經向傷者家屬出示了翻拍的事故監控視頻,該段視頻已經很明顯地展示了事故發生的全過程,翻拍的視頻記錄的也是事實。“而且事故發生后,我們也幫忙向傷者家屬申請了道路救助基金。”

  對于帖文中所說的民警向傷者家屬說傷者“碰瓷”一事,事故科負責人表示,“我們民警從未說過傷者碰瓷這樣的話。”而對于在事故發生后第39天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辦案民警稱,10天內出具事故認定書僅適用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事故。“此案需要經過檢驗鑒定才能出具事故認定書,這個過程中包括委托鑒定時間、鑒定時間、確認時間和鑒定書送達時間,時間完全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

  對于認定騎電動車的畢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疑問,辦案民警向記者出具了濱城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記者注意到,認定書中事故原因寫道:畢某某(發帖人父親)因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警方提供的事發路段的監控視頻中顯示,畢某某騎電動車行駛在直行右轉合并機動車道上,在即將到達路口時左轉,恰好和其同向行駛在直行左轉合并車道的機動車發生碰撞,隨后機動車駕駛人(李某某)跑向被撞的畢某某身旁,在查看情況后撥打電話。辦案民警告訴記者,根據事故發生的視頻,“發生事故的道路段設置了非機動車道,畢某某違反規定行駛在機動車道,拐彎時撞上正常行駛的轎車。”

  目前,傷者家屬對事故認定書提出了異議,交警已經受理了畢某某家屬提交的復核申請,復核完畢后會有正式結果。

  在采訪中,交警部門表示,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處理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也希望當事人能夠實事求是地反應訴求,交警部門將全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此起交通事故,記者咨詢了山東省民杰律師事務所胡延波律師,胡延波向記者表示,交通事故認定中,當事者或家屬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時按照法律規定有權提起復議申請。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責任分擔如何確定,胡延波表示,責任的劃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即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出于人道主義也可判定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