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四次受賄150萬,幫人凈賺2000萬
盡管煙臺某公司成立以來并未有任何經營活動,且公司購買的房屋和車輛均直接由呂在模支配和安排,但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這筆900萬元的挪用公款罪,呂在模展開了激烈的辯解。他堅稱雖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煙臺某公司,但對公司自然獨資的企業法人的性質并不知情,注冊成立個人公司實際上是劉某某等人弄錯了。
呂在模案的辯護律師、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胡常龍在庭審中表示,這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
起訴書指控,呂在模涉嫌受賄金額共計折合人民幣428萬元,其中最大的一起為2004年至2005年9月,呂在模利用擔任濟寧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為煙臺某公司謀取承攬濟寧市垃圾處理項目方面的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郇某某送予的現金150萬元人民幣。
2003年下半年,濟寧市擬投資建設垃圾處理廠,該項目是國家發改委立項的國債項目,濟寧上下格外重視,時任濟寧市長的呂在模親自抓這件事。
煙臺一家公司負責人郇某某知道這件事后,打聽到呂在模是從煙臺過去任市長的,通過層層關系找到了呂在模。2004年6月,郇某某第一次去見呂在模時,在濟寧等了3天才見到。
在呂在模的辦公室,郇某某留下了一個紙袋子,里面是20萬元現金。一直到2007年五六月份,郇某某先后四次送給呂在?,F金共150萬元。最終,郇某某的公司中標了濟寧垃圾處理廠項目,郇某某的公司做了5600萬元的工程,總共掙了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