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堅稱不認識行賄人
8月16日的庭審中,關鍵證人郇某某出庭作證,當面供述了給呂在模四次行賄的詳細過程。但呂在模看都不看郇某某一眼,堅持辯稱“自己根本不認識郇某某,一點印象都沒有,150萬元的行賄是莫須有”。
公訴人當庭指出,呂在模的辯解不能成立。庭審前呂在模對此已作出過多次有罪供述,更有多名證人證實,正是在時任市長呂在模的關照和安排下,郇某某的公司才簽訂了濟寧垃圾處理項目合同;郇某某本與呂在模素不相識,為該項目通過層層關系找到呂在模,郇某某證實的四次送錢的時間、地點、具體方式等,同樣有多個證人證言予以印證,行賄款來源和收受后贓款的去向清晰明確,收受150萬元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
檢察機關對呂在模涉嫌受賄的指控中,另外一起較大受賄數額為100萬元。2004年至2006年,呂在模利用擔任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原濟寧置城實業有限公司謀取土地開發、協調貸款等方面的利益;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呂在模通過其妻蓋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徐某某送予的現金100萬元人民幣。對這起指控,呂在模沒有辯解。
妻子“顧”而不“問”,兩年進賬20萬
呂在模的妻子蓋某某(另案處理)曾在稅務機關上班,呂在模認為其具有足夠的稅務知識,可以去公司當稅務顧問。只是,呂在模選擇讓妻子去擔任顧問的這家公司是老熟人、老部下劉某某的公司。
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呂在模夫婦回到煙臺。老部下劉某某招待宴請。其間,呂在模對劉某某說:“你嫂子退休閑在家沒事,你們企業上有沒有稅務顧問,如果沒有,你嫂子可以作為一個聘任人選”。劉某某當即表示求之不得,并當場安排手下對這事要上心。
一個月后,蓋某某再次回煙臺時,劉某某的部下拿了一份合同對蓋某某說,董事長劉某某已安排好了,請蓋某某做公司稅務顧問,簽個合同即可。
檢察機關當庭提供的材料顯示,蓋某某交代,此前呂在模在家和她商量,讓她到劉某某的公司去干稅務顧問。蓋某某稱自己干不了,“我雖然是在地稅局退休,但是我基本上沒在地稅局上過班,稅務方面我都不懂。”呂在模說沒事,做了顧問干不干都行,主要是增加收入。
其實,2011年10月份,他們的小孫女剛出生,蓋某某要在濟南看小孫女,根本沒時間做這份工作。蓋某某也的確從來沒有到劉某某的公司上過班,也沒有為公司提供過咨詢、服務等。
盡管如此,一年后,劉某某安排人來到濟南,在呂在模家的樓下車庫里,給蓋某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顧問費”10萬元。2014年4月,第二年10萬元的“顧問費”再次如數奉上。
正如具體操辦此事的證人王某某、鄭某某所言,“蓋某某是呂在模的妻子,聘任她為顧問就是掛個名,公司不會讓她做具體工作。”“這樣既感謝了領導,也表示了我們的心意,真實目的就是為了給呂在模錢。”
起訴書中,檢察機關指控呂在模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三項罪名:被告人呂在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單位和人員給予的人民幣、美元、購物卡、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在模利用其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在山東省商務廳及下屬的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報銷月嫂費、交通費、餐費等應由其個人和家庭支付的費用共計17.50377萬元,據為己有,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在模利用其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900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最后陳述階段,呂在模對檢察機關的部分受賄罪指控予以承認,但對其他一些指控依舊提出強烈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