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記者9月5日從李滄區法院了解到,該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有人酒后乘公交車引發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此案的被告人陳某49歲,系青島某公司員工。2015年11月20日21時27分許,他酒后至李滄區維客廣場公交車站,乘坐楊某駕駛的9路公交車,期間楊某督導乘客向后門移動,陳某不滿并對楊某進行辱罵、拖拽楊某的右胳膊,當公交車行駛至曲戈莊車站附近時,陳某再次對楊某辱罵并拖拽楊紅衛,致楊某離開駕駛座,公交車失控撞向路旁的兩棵白蠟樹,使公交車車輛及路旁白蠟樹損毀;車停駛后陳某又擊打楊某面部兩拳,后被群眾抓獲。

  事后,陳某的親屬賠償楊某人民幣26000元;今年7月份,陳某的親屬賠償青島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李滄巴士分公司奇峰路車隊車輛損失人民幣8155元,并繳納兩棵白蠟樹賠償款人民幣654元。楊某、奇峰路車隊對陳某的行為均表示諒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應緩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依法懲處。關于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所提陳某當庭認罪,已賠償被害人及車輛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系初犯,無前科劣跡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采納。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對其可從輕處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記者 戴謙)

  來源:青島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