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隔代撫養是情分不是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也就是說,除非出現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情況,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沒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義務的。
在孩子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數老人是基于親情自愿為孫子女在生活開銷、教育投資、醫療費用等方面花費支出。其間若因某些矛盾起訴索要,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支持。
法官表示,隨著老人年事漸高、各種疾病不期而至,孫輩年齡漸長,生活開銷日益攀升,為避免日后與子女因經濟問題發生糾紛,老人不妨與子女通過協議約定一定數額的勞動報酬或者就孫輩的花銷向子女實報實銷。
而在孩子父母離異或一方去世、另一方依法應當獨立撫養孩子的情況下,如果由直接撫養一方的老人實際進行撫養,老人在子女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情況下有權利提起訴訟并獲得法律的支持;而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父母,在承擔了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后,一般無需承擔對孩子的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