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現場。圖片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宣判現場。圖片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公開宣判,于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的“辱母”情節具體情況,山東高院負責人回應稱,網傳“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長達一小時時間里用裸露下體等手段凌辱蘇銀霞”“杜志浩等脫鞋塞進蘇銀霞嘴里、將煙灰彈在蘇銀霞胸口”等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

  山東高院負責人介紹,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案發當日21時53分,杜志浩進入接待室后,用污穢語言辱罵蘇銀霞,往蘇銀霞胸前衣服上彈煙頭,將褲子褪至大腿處裸露下體朝坐在沙發上的蘇銀霞等人左右轉動身體。在雙方人員馬金棟、李忠勸阻下,杜志浩穿好褲子,后又脫下于歡的鞋拿到蘇銀霞的鼻子處,被蘇銀霞打掉。其中脫褲子裸露下體的“辱母”情節雖然性質惡劣,但隨即被雙方人員共同制止,上述所有不法侵害行為在當晚22時17分民警進入接待室前也均已停止。

  山東高院負責人提到,由于杜志浩當晚大量飲酒,血液酒精含量達148毫克/100毫升,實際上處于醉酒狀態,其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屬借酒撒瘋、酒后失德。網傳“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長達一小時時間里用裸露下體等手段凌辱蘇銀霞”“杜志浩等脫鞋塞進蘇銀霞嘴里、將煙灰彈在蘇銀霞胸口”等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歡、蘇銀霞均未證實聽到或者看到“討債人員在源大公司播放黃色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