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青島市軌道交通保護區施工作業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違反辦法規定,未停止施工作業、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進行評估、消除安全影響的,由城鄉建設、海事、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權制止舉報非法施工

  根據《征求意見稿》,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施工作業活動進行監督,具體工作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軌道交通沿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保護區施工作業相關管理工作。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施工作業活動應當遵守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軌道交通保護區內的非法施工作業活動,并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舉報。

  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活動可能對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活動依法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許可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書面征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并轉交有關核查材料。

  建立制度對保護區進行巡查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進行監測,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保護需要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監測,雙方應當將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及時向對方反饋。另外,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保護區進行巡查。巡查人員有權進入施工作業現場查看,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發現保護區內存在未經批準擅自施工作業的;未按照行政許可的具體保護要求進行施工作業的;不需辦理行政許可,應當告知而未告知的;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施工作業等違法活動的,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制止,并依法報告。

  違者最高可罰款十萬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發現施工作業活動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應當責令施工作業單位停止施工作業并采取補救措施;施工作業單位不停止施工作業并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該辦法規定,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未書面征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的,由上級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作業單位違反辦法規定,拒不配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巡查工作,阻攔巡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的,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辦法規定,未停止施工作業、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進行評估、消除安全影響的,由城鄉建設、海事、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梁超 傅春曉)

  新聞內存

  控制保護區范圍

  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以及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軌道交通過海、過湖、過河隧道以及橋梁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特別保護區范圍為: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高架車站及高架線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三米內;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者路塹外邊線外側三米內;車輛段用地范圍外側三米內;高壓電纜溝水平投影外側三米內;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軌道交通過海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