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濟南一男子上演了“花樣作死”,不僅不按規定停車、不懸掛后車牌更是在駕駛證吊銷期間開著報廢車上路,最終男子因存在多項違法行為面臨重罰。但事實上,駕駛報廢車上路的人仍不在少數。據濟南車管所最新數據顯示,截止目前全市有31127輛機動車因連續三個年檢周期未年檢將被強制報廢。

  7月28日,交警在齊州路威海路路口執勤時,發現一輛紅色馬自達未懸掛后車車牌,同時發生了不禮讓行人的違法行為。交警記錄好車輛信息,并進行了布控。幾日后,執勤交警再次“偶遇”這輛紅色馬自達,仍然未懸掛后車牌。交警便在車輛附近進行蹲守,直到車主出現。

  經查,除了上述幾種違法行為外,該男子還涉嫌無證駕駛,而他駕駛的紅色馬自達已經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未年檢達到強制報廢的狀態。按照規定,無法上路行駛。最終,該男子“數罪并罰”被處以2300元的罰款。  

  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收入的增加,車輛的購買量越來越多,全市機動車的保有量也在持續增長。與此同時,在用機動車也在不斷“老化”。因連續三個年檢周期未申請年檢合格標志而達到報廢的機動車中,小型車有29865輛,占比約96%,大型車輛有1262輛,占比相對較少。

  “這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多數為老舊車輛,當然也有部分注冊登記時間不長但忘記年檢的車輛。”濟南市車管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些車輛由于長期未年檢,安全技術性能較低,且全部未購買保險,所以此類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極易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安全隱患極大。

  根據2013年5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注冊的機動車因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予以報廢。

  按照規定,小型車15年后每半年要檢驗一次,但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每年逾期未檢的車輛也有所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車主對車輛年檢不夠重視,或者心存僥幸。”車管民警分析道。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機動車逾期未年檢不止不能上路行駛,車主還需要承擔很多后果。

  最直接的一點就是機動車在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的車輛狀態無法恢復正常。通俗一點說,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注冊的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所有人要交車報廢,車輛的狀態為達到報廢標準,此類車輛將無法恢復正常。此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未交車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業務前,車主無法繼承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為了全面消除此類問題造成的安全隱患,同時提醒廣大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參加車輛檢驗按時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濟南交警支隊每個月都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向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所有人發送告知短信。

  除此之外,針對逾期未年檢的車輛,濟南交警支隊會即時將車輛的信息布控至路面的查緝布控系統,由各級指揮中心調度路面勤務民警對上述車輛繼續在道路行駛的予以查處。

  “對駕駛逾期未檢驗車輛的駕駛人將給予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對駕駛達到報廢標準車輛的駕駛人將給予扣留車輛,強制報廢,吊銷駕駛證,并給予罰款2000元的處罰。”濟南車管民警介紹道。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最大程度上減少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違法行為的發生,濟南交警還制訂了《濟南市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通過對駕駛報廢車違法行為的舉報途徑和獎勵辦法,鼓勵群眾通過122報警電話、微博、微信等多種方式對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而對于已經達到報廢標準或者被強制報廢的車輛,車主可以撥打具有回收資質企業的電話進行報廢注銷。企業會免費上門收車,并給與一定數額的回收補助。目前,全市經過商務部門認可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有兩家。一是山東省華嘉資源綜合利用有限公司,二是濟南泉匯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駕駛逾期未年檢車輛上路,安全隱患多,付出的代價大。所以提醒廣大機動車所有人一定要按時申請檢驗合格標志,駕駛人不要駕駛逾期未檢、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處罰。”濟南車管民警提醒道。

  附:

  1、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代碼10021、10022、10023、10024。罰款500元至2000元,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及收繳物品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二款。

  2、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代碼50290,罰款2000元,扣留機動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三款

  3、車輛所有人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代碼50510,罰款8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4、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60210罰款2000元,并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及收繳物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5、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代碼13400,罰款200元,記3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