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8月15日至18日持續關注我省鹽業改革。近日,淄博桓臺縣一商貿公司負責人反映,倉庫內待配送的25.16噸食鹽被當地鹽務部門先行登記保存并做出行政處罰,7月底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處罰,雖然該商貿公司負責人向桓臺鹽務局求歸還食鹽,但半個多月過去了,食鹽仍未歸還。

(3月中旬,桓臺縣鹽務局在余大羽的倉庫搬走了25噸多鹽。現場錄像截圖)(3月中旬,桓臺縣鹽務局在余大羽的倉庫搬走了25噸多鹽。現場錄像截圖)

  25噸鹽被扣,5個月仍未要回

  淄博賜玉林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余大羽傳來了一份行政復議決定書,6頁A4紙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一頁倒數第二段:決定撤銷桓鹽政處罰字(2017)00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記者注:桓臺縣鹽務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行政處罰已經撤銷,那鹽就應該能要回來。”余大羽說。而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事情并沒那么簡單。余大羽說,桓臺縣鹽務局的相關人員表示,行政復議決定書里有60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還要找新的證據,鹽還得扣著。

  這份行政復議決定書蓋著桓臺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公章,落款時間為7月31日。決定書撤銷的是桓臺縣鹽務局在今年3月20日對淄博賜玉林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大羽的行政處罰決定。

  從行政復議決定書審理查明的內容看,今年3月13日桓臺鹽務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天津長蘆有限公司3月7日存放在淄博賜玉林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倉庫中的蘆花牌海水自然晶鹽25.16噸,經過立案調查,桓臺縣鹽務局3月20日作出了桓鹽政處罰字(2017)00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余大羽不服行政處罰,在今年5月10日向桓臺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18日,距離7月31日該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上述行政處罰已經有18天,但余大羽說,至今25.16噸食鹽仍被扣,并扣在桓臺縣鹽務局。25.16噸食鹽在桓臺縣鹽業公司已經“躺”了5個月。

  帶了兩輛貨車,還找來開鎖公司

  時間回到5個多月前,余大羽記得,3月13日,公司的員工到淄博桓臺一家門店送鹽,被鹽政執法人員看到。其正在配送路上的15包鹽被當場沒收。

  當天,員工把執法人員帶到了公司。“我們現場給執法人員提供了物流合同和相關物流資質。當天沒有什么處罰,問我還有沒有這樣的鹽,我說倉庫里還有點。他們就到倉庫里去看了看。”余大羽本以為這樣事情就結束了,但過了一周,鹽政執法人員帶了2輛貨車又來了。

  “來了十四五人,只有隊長出示了證件,其余都穿著便衣。他們說我們的物流合同、物流資質等都不算,認為我們是違規經營,要把我們倉庫里的鹽拉走,我當然不能開。”余大羽說,那天雙方協商了一上午,鹽政人員就想找開鎖公司開鎖,還打了110。“民警讓我聽鹽政執法人員的,我一想倉庫里的鹽反正都是鹽場的,就沒有再說什么。”余大羽說,當天下午,開鎖公司把倉庫的鎖打開了,2輛貨車裝得滿滿的,25噸多的鹽被拉走了。

  在當天桓臺縣鹽務局開給他的《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中寫著:余大羽因3月13日違規銷售食鹽,25.2噸食鹽從3月13日開始登記保存一周。此后,3月17日,他收到了桓臺縣鹽務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3月20日又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總共有25.16噸鹽被沒收。

  有物流配送資質,為何仍被查

  余大羽并不認同桓臺縣鹽務局鹽政執法人員的說法和處罰決定。“這不符合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相關文件精神。”余大羽說,今年初公司與天津長蘆漢沽鹽場有限公司簽了配送合同,鹽場有合法有效的食鹽批發資質,自己的公司作為鹽場委托的物流配送商,是在合法配送食鹽,并沒有非法經營食鹽的行為。

  國務院去年4月公布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中提出,堅持批發專營制度,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在去年12月,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文明確了4種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的方式,其中一種就是,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

  余大羽18日說,自己與天津長蘆漢沽鹽場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是配送合同和代收款合同。“我們根據雙方簽訂的配送合同只收取配送費,代收款直接給鹽場總部。”余大羽說,自己所在的物流公司有物流配送資質,也滿足物流配送和貨物運輸的條件。

  記者了解到,余大羽負責配送的3家商店或超市也因違規購進食鹽,共有67公斤食鹽被扣。

  《食鹽專營辦法》至今未相應修改

  余大羽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到,他在3月7日違規經營食鹽,違反了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鹽務局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27日以國務院令的方式發布,屬于國家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明確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記者注意到,此次對余大羽的處罰僅限于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并沒有再罰款。

  “我們不承認天津長蘆漢沽鹽場有限公司這種物流配送方式,認為他們這樣的配送方式中間存在經營行為,我們按規定執行,更多具體的規定你們得咨詢省鹽業局。”17日,桓臺縣鹽務局稽查大隊長孫曉民表示,縣鹽務局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外地鹽進行扣押,工信部的文件不是行政執法依據,目前鹽政執法還是依據國務院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食鹽專營辦法》執行。

  16日,省鹽務局相關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解釋,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目前確實存在《食鹽專營辦法》未完成修改帶來的執法依據上的困難。

  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曾對《食鹽專營辦法(修訂送審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不過,目前還未最終公布修訂后的新辦法和新條例。

  若無新證據也不歸還,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書里決定撤銷桓臺縣鹽務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責令鹽務局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否意味著桓臺縣鹽務局應當立即歸還沒收的食鹽?18日,北京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孟憲強律師說,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沒收食鹽的行政處罰,就意味著行政處罰本身已經沒有了,沒收這個行政行為也不能繼續存在。“應該立即糾正,恢復原狀。可以繼續調查,但要在歸還食鹽的情況下去調查。如果有新的證據證實有違規銷售的行為,才能再做出具體的行政行為,比如先行登記保存,走流程再沒收。如果既沒有新證據,也不歸還,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應受訪者要求,文中余大羽為化名)(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王皇 見習記者 張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