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東阿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申強一審判決
近日,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東阿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申強受賄案。
經查,申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錢財并為他人在工程建設領域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茌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申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申強,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山東省東阿縣,漢族,碩士研究生,東阿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住山東省聊城市東阿縣。因涉嫌受賄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聊城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2月9日被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016年5月間,被告人申強利用擔任山東省東阿縣委副書記、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縣貧困戶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職務上的便利,指定張某1任法定代表人的東阿縣遠通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通公司)承建東阿縣牛角店鎮3個村莊的危房改造試點工程。
2016年6月,東阿縣危房改造工程進行招標,遠通公司中標第二、第五標段,合同金額共計3289.62萬元。
2016年12月,張某1為感謝申強安排承建試點工程,并請托其催要工程款,來到申強位于東阿縣某住宅小區20號樓西單元*樓西戶家中,送予其現金人民幣10萬元,申強收受該款并承諾幫助張某1催要工程款。
2017年7月17日,聊城市紀委收到上級轉來反映申強的有關問題線索并進行初步核實。
8月22日聊城市紀委決定對申強立案調查。
2018年1月18日,聊城市監察委決定對申強受賄問題立案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受賄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申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刑罰。被告人申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悔罪又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觀全案情節,對被告人申強不予羈押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所持本案辯護意見酌情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申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隨案移交的被告人申強違法所得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大眾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