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先生在加油站加完油后忘記拔油卡便開車離開,過了好久才想起來,便回加油站尋找。但此時油卡早已不見蹤影,著急的劉先生趕緊報了警。

  接警后,煙臺開發區公安分局福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展開調查。經過調取加油站的監控視頻,民警發現一男子在劉先生加油離開后,用劉先生忘拔的油卡刷了250余元后離開。民警隨即對其身份進行落實并找到了該男子林某,隨后將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一開始林某拒不承認自己的盜竊行為,堅稱該油卡是自己撿的,但在監控錄像等證據面前,林某百口莫辯,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目前,林某因盜竊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別人忘了拔加油卡,后面的車就可以隨便用嗎?民警表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公私財物,是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在空間上能夠被移動,且為他人的財物。本案中,劉先生加完油后忘記拔卡,該加油卡是劉先生遺忘在加油機上的財物,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于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圍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遺忘人,同樣視為“他人的財物”。所以說,此加油卡仍處于劉先生支配力所及的范圍內,加油卡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劉先生。林某冒刷劉先生的加油卡的行為,是其明知加油卡為他人遺忘物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刷他人加油卡的行為,符合盜竊行為的違法構成,應按盜竊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民警提醒,在使用加油卡、儲蓄卡等支付方式刷卡消費后,一定記得及時取回卡片,尤其是在人流量大、使用頻繁的地方,不經意間就被別人鉆了空子,信用卡就被盜刷財產被盜取。民警建議提前記好卡號,在出現此類情況后,迅速聯系發卡部門,及時進行掛失,防止財產更多被盜刷,然后迅速報警。

  (水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