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工2016年干活被欠薪 討薪時發現“包工頭”14年已死亡

  農民工2016年干活被欠薪,未央區法院判決應支付工資,執行中發現“包工頭”早在2014年已死亡

  竇師傅和楊師傅2016年在西安打工,被包工頭欠薪各10400元,多次討要未果。2017年6月,二人起訴包工頭。今年3月,未央區法院判決包工頭應支付工錢,8月兩人申請執行,“11月法院稱被告身份信息有誤,讓等消息。”竇師傅說,12月5日,法院出具的被告信息顯示包工頭2014年已死亡,“我們懷疑是包工頭盜用他弟弟的身份信息,我們總不可能是跟著‘死人’打工。”

  討薪

  被拖欠工資后起訴

  法院判決勝訴

  竇師傅是陜西省岐山縣人,2016年10月經人介紹進入一個工程隊干活,負責人叫“何大山”。“包工頭承諾我們每做一天活,工資為200元,整個工程結束后三日內支付工資,我和老楊一個組干活,地址是在西安市阿房一路中段水利坊工地,我倆均被拖欠工錢10400元。”

  武功縣的楊師傅說,二人自2016年10月4日起跟隨“何大山”的工程隊做木工大板墻后期修補工作,至2016年12月6日整個工程完工,工作時間共計52天。

  一直討要工錢未果,“2017年1月,我們找項目方協調,項目方提醒我們找包工頭要欠條。”竇師傅說,要了欠條之后,他們還要了包工頭的身份證復印件,“我一看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何蘭平,我當時就起了疑心,但包工頭說,他從小就叫何大山,只有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何蘭平。”

  為了打消疑慮,竇師傅又找項目方核實,“項目方查詢合同后說,包工頭跟分包公司簽合同時也用的是何蘭平一名,我們就放心了。”竇師傅說,此后他和楊師傅多次去西咸新區灃東新城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期間多次協調,但包工頭一直推脫沒露面,“最后勞動監察也沒辦法,給我倆找了援助律師,2017年6月,我們將包工頭起訴到未央區法院。”

  今年3月,未央區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據楊師傅提供的判決書顯示,因被告無故未到庭,致調解不能。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但有事實勞務關系,完工后被告僅出具勞務費證明和欠條一份,拖欠工資。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何蘭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工資10400元。

  蹊蹺

  包工頭“何大山”冒用死去弟弟的信息?

  “我和老楊是兩份判決書,判決內容一樣。”竇師傅說,今年8月,他和楊師傅去法院申請執行判決,11月仍舊未果,“我又去法院問了情況,工作人員說,包工頭的身份信息有問題,讓我回家等。”

  楊師傅說,12月5日,他再次來法院咨詢,工作人員給他出示了一份何蘭平的戶籍基本信息,蓋有西安市公安局漢城派出所戶口專用印章。“信息顯示,包工頭2014年已經死了,那我們是在給死人打工?工錢應該找誰要?”楊師傅說,法院工作人員告知他一周內提供被告正確身份信息,“不然就只能撤訴,不再執行。我們上哪去找他的真實信息啊?”

  6日,華商報記者在楊師傅提供的這份戶籍信息上看到,姓名何蘭平,公民身份證號與此前包工頭提供的何蘭平身份證的號碼一致,與戶主關系為次子,死亡時間為2014年5月14日,注銷時間為2017年9月8日,數據歸屬單位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公安局。

  “身份證照片和基本信息上的照片都一樣,‘何大山’也長這個樣子。但之前我們打工時,包工頭的父親給我們說過,‘何大山’是他的大兒子,他有兩個兒子。”楊師傅和竇師傅都懷疑,“何大山”是冒用了弟弟的身份信息,“死了的應該是他弟,他從招工之前就用這個身份證,就說明他是蓄謀已久要占有我們的工錢,這算不算詐騙?”楊師傅說。

  6日,記者與竇師傅多次聯系包工頭“何大山”,其電話始終無人接聽。當晚,記者換號碼再次聯系對方,電話被掛斷。

  說法

  偽造身份信息可能性非常大

  或是錯誤判決法院應查明信息裁定更正

  律師蔣照軍認為,起訴時當事人有點草率,應該搞清被告的身份。“死亡人員和被告是什么關系?如果是兄弟關系,兩人信息在不在一個戶口簿?這些都需要進一步調查。”蔣照軍說,就本案看,被告冒用他人信息或偽造身份信息的可能性非常大。法律規定,在掌握證據的前提下,原被告信息錯誤可以用裁定的方式來更正。

  從法院來講,已知這份判決有可能是錯誤判決,發現嫌疑就應該查清具體情況,將來對案件進行再審或法律文書更正。如果再審,這份判決就不能作為依據生效了;如果能更正,這份判決的效力不變,下裁定及時補救即可。二者相比,更正被告信息更為可行。

  從原告來講,可以先和法院溝通,請求進一步調查。同時,作為當事人也可以去公安機關查一下被告的信息,弄清真相,搜集證據。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可在戶籍所在地報警

  趙西禹律師認為,該案被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對別人造成損害,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公安機關發現他有觸犯刑律、擾亂訴訟秩序、故意向別人提供虛假信息造成損失,就可以追究刑責。

  “如果他和弟弟長得很像,在弟弟去世后冒充套用弟弟信息,從很早就使用假的身份信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可構成詐騙。”趙西禹說,而且包工頭后期確實欠薪不還,就是非法占有,所以有詐騙嫌疑,“包工頭借用別人身份信息的可能性非常大,他的做法屬于冒用。”

  現有判決能否生效要依賴事實認定。趙西禹說,需要警方先進行認定,如果是冒用別人名字,法院下裁定更正即可,“法院現在的做法是對的,因為執行對象并不存在。查明信息應該是警方的責任,去被告的戶籍所在地報警即可。”

  應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包工頭刑責

  張躍勝律師說,根據《刑法》第280條之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張躍勝認為,包工頭的這種行為涉嫌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張躍勝說,已經生效的判決在沒有被撤銷或者停止執行前,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這個判決確有錯誤,法院可依照有關程序進行重審。“接下來最重要的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包工頭的刑事責任。”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