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魯網·閃電新聞10月16日訊 充當中介人采伐出售林木,明知采伐證尚未辦理完畢,卻實施非法采伐行為,近日,博山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隊辦理的濫伐林木案被博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生效。
2018年底,博山區石馬鎮某村村民商某了解到本村李某承包地內有一宗楊樹欲出售,商某作為中介人聯系到收購樹木的張某,三方商定了價格并預付了定金,商某作為中介人將得到一定酬金。隨后,村民李某按程序申請辦理采伐證,但在采伐證還未辦理完畢情況下,中介人商某就通知張某采伐樹木。采伐過程中,商某又發現與李某樹木緊鄰的唐某家樹木也已成材,就動員其出售,并私自決定可以與李某共用一個林木采伐證,最終,共非法采伐楊樹150株,立木材積近13立方米。博山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非法采伐行為后,立即展開調查取證,并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通過調查,村民商某明知林木采伐證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為賺取介紹酬金,仍介紹他人濫伐林木,且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2019年9月2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商某被博山區人民法院依法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在指定林區內補種樹木750株,限期恢復植被,修復生態環境。2019年10月9日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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