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發展金融中介服務。大力引進培育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證券咨詢、保險經紀等服務組織,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專業化金融中介服務體系。鼓勵發展商業保理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引進培育金融軟件企業和金融服務外包產業。推廣建立市縣金融服務中心、金融超市,做好投融資信息發布、金融產品推介、政策咨詢、財務顧問等服務工作。(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司法廳、省金融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擴大民間融資規范引導試點范圍,積極審慎地探索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有序對接民間的資金供給和需求,推動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引進中介機構提供民間借貸登記、合約公證、資產評估等服務,吸引各類投融資機構入駐,規范開展業務。發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通過擴大注冊資本金、提高主發起人出資比例、私募融資等方式,增強發展的可持續性和競爭力。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和風險預警,堅決遏制脫實向虛和非法集資。(省金融辦牽頭,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等參加)
三、做好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金融服務
10.深入推進縣域金融創新發展試點工作。把優化“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作為縣域金融創新發展的出發點和立足點。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在縣域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總結縣域金融創新發展試點經驗,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廣力度。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針對農業農村新型生產經營方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建立農村產權評估、收儲、流轉、處置服務平臺,促進農村抵押物創新。鼓勵銀行業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健全訂單農業信貸擔保機制。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拓寬縣域多元化融資渠道,引導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上市或利用債務工具開展直接融資,鼓勵商業銀行發行涉農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大力發展服務于農業產業化、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小微企業和產業集群的保險業務。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優化農村支付結算環境,不斷完善電子支付結算網絡。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廣覆蓋的農村征信系統。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發揮金融、財政和產業政策協同作用,擴大小微企業境內外融資來源。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等綜合性服務,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供銷社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金融服務。制定金融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意見,加快形成與企業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發展新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外部評審制度。支持在省級以上高新區設立面向科技型企業的商業銀行支行、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和保險專營機構等,發展由金融機構、創投企業、中介組織等組成的綜合性科技金融服務集團,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金融服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開發推廣新型科技保險產品。引導暫不具備公開上市條件、市場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到股權交易市場掛牌,進行股權融資或股權質押融資。探索多元化股權投資流轉退出機制,促進成長型中小企業和新興產業發展。(省科技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不斷提升對重點行業和地區的金融服務能力。引導推動重點領域與行業轉型和調整,增強資金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大對先進制造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等領域的資金支持力度,保證重點在建續建工程和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支持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落實差別化的資金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城鎮化發展,創新城鎮化建設投融資機制,積極吸引民間資本進入,促進新型城鎮化有序快速發展。推動全省重點區域帶動戰略的有效實施。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著力加強與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海洋運輸、涉海旅游等相關的金融服務創新,完善海洋產業金融服務體系。探索開展海域海島使用權交易試點,加快發展青島國際航運交易所,積極推進航運資產證券化,落實國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融資保險專項安排。在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著力增強對小微企業、環保產業、生態高效農業的金融服務能力。在省會城市群經濟圈、西部經濟隆起帶等區域,按照夯實基礎、擴大規模、提升水平的思路,有針對性地做好金融服務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游局、省金融辦等參加)
13.建設濟南區域金融中心和青島財富管理中心。依托濟南省會城市地位和金融資源優勢,加快引進和培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著力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全方位打造區域性的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機構中心、資金結算中心、金融交易中心、金融后臺服務中心。努力將濟南建設成為立足山東、輻射周邊省份、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黃河中下游地區金融中心。利用青島市已有基礎和藍色經濟區龍頭地位,做好機構培育、市場建設、政策創新、環境營造等工作。突出發展以財富管理為主要內容的高端金融業務,吸引國內外投資理財機構和金融機構聚集,把青島市建設成為國內領先、面向國際的新興財富管理中心。(濟南市政府、青島市政府、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金融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快金融業對外開放
14.引進金融投資類機構。鼓勵全國性金融機構在我省增設分支機構和網點,開展業務創新。爭取所有政策性銀行均能設立山東分行。吸引境內外金融機構來我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專業機構。引進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團、主權財富基金、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來我省設立投資基金和分支機構。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參股我省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鼓勵外資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探索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資本金結匯、投資、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外辦、省臺辦、省工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加強跨區域金融合作。推進中日韓地方經濟合作示范區金融業務先行先試。抓住中日韓自由貿易區談判契機,爭取將青島市列為自由貿易區金融先行試點城市,逐步建設成為面向日韓的離岸金融中心。發揮青島保稅港區地理和政策優勢,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改革試點。繼續加強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支持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推動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加強與京滬及其他境內外金融中心交流合作,主動承接金融產業轉移和金融功能外溢。改善對金融機構總部和區域總部服務,規劃建設金融后臺服務產業園區,建立功能完備的登記、托管、支付、結算、清算等系統,增強服務承載能力。(省商務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青島海關、省外辦、省臺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做好對“走出去”企業的金融服務。鼓勵境內外金融機構提供跨國并購貸款、股權融資服務,建立對外承包工程融資擔保平臺,綜合運用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及出口信用保險等金融手段,為我省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投資和工程承包活動提供有力支持。發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推進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直接投資、外債管理等領域外匯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性工具作用,為企業提供信用保險、資信調查、商賬追收、保單融資等綜合服務。鼓勵銀行業機構來我省設立離岸業務區域中心并開展相關業務。推動我省有實力的跨國公司總部,申請納入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展的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范圍。鼓勵跨國公司在我省設立區域性投資總部、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支持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省商務廳牽頭,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濟南海關、青島海關、省外辦、省國資委等參加)
五、營造金融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17.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山東省金融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駐魯金融管理部門要主動為金融改革發展提建議、當參謀,并做好政策爭取落實工作。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將金融改革發展的各項任務納入責任目標,落實責任,加強協調,堅定不移地推進。(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加強對金融業的人才智力支持。制定實施金融人才專項工作計劃,加快形成結構合理的金融人才隊伍。對符合條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按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比例,由各級政府給予適當獎勵,并提供落戶、居住、子女教育、醫療、出入境等便利服務。選派高層次金融人才到市縣任職,鼓勵各級政府與金融機構開展雙向掛職交流,加強地方領導干部金融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各級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組建山東金融發展研究院,打造有影響力的金融智庫。(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金融辦、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廳、省外辦、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好政府推動和引導作用,構建功能完備、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社會信用體系,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培育誠實守信的社會文化。加快推進信用信息有序規范開放,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堅持依法行政,維護金融債權,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創造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牽頭,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參加)
20.完善金融業發展激勵機制。優化金融營商環境,對金融機構注冊登記、稅費減免、房產確權評估等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獎勵補償等激勵作用,調動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公司治理優良,業務發展突出,風險內控健全,客戶服務先進的金融機構,各級財政給予獎勵。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機構總部引進、金融改革創新獎勵等。(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完善金融風險防控工作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工作協調,增強金融監管合力,建立金融政法聯動機制,加快構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工作體系。推動建立金融專業法庭與仲裁機構,完善金融執法體系,嚴厲打擊金融違法行為。排查和化解各類風險隱患,提高監管有效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國資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在國家金融法律政策指引下,推進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政策創新。逐步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積極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金融監管體系。現階段,各級金融辦同時承擔區域性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和行政監管緊密結合,實施地方金融機構和業務統一歸口管理。健全金融業綜合統計和分析制度,強化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將各類市場主體納入監測范圍。加快地方金融立法進程,為金融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省編辦、省統計局、省法制辦、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8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