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在其官網公布了《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記者看到,此基準分為11個類別,共有198項,根據違法程度不同,罰金從百元至百萬元不等。市民如果對這些處罰基準有意見或建議,可將意見表填好后,發送郵件至sdhbtzfc@163.com。也可以撥打電話0531-66226650、0531-66226652或提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 記者鄭心茹
特大水污染事故 責任人罰薪半年
意見稿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記者注意到,造成水污染事故后,不僅要對責任企業進行處罰,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標準為,發生較大水污染事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30%的罰款。以此類推,重大水污染事故罰款40%,特大水污染事故,罰款50%。
油煙擾民 按營業面積處罰
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意見稿中分為違法程度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對于特別嚴重的,取消五十萬元罰款的限制,按照直接損失的50%計算罰款。
對于此前一直備受關注的“油煙擾民”,意見稿中列出了明確處罰規定,“違反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根據營業面積不同,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處兩萬元罰款,而營業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的處5萬元罰款。
《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提出了對露天燒烤的處罰標準。“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燒烤食品的,當事人初犯處500元罰款,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則要處5萬元罰款。”
利用滲井排放有毒廢水 最高可罰50萬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30%以內的處以繳納排污費數額3倍的罰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50%以上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5倍的罰款。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設置排污口或私設暗管的,當事人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30萬元罰款,當事人當年內再犯的處100萬元罰款。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當事人初犯,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罰款,特別嚴重造成環境危害的處50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固體廢物污染 最高可罰100萬
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中,對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一般環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處1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以及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對于一級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及時改正的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三級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及時改正的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載運1000克以內的處3萬元罰款,而載運5000克以上的需處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