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青島2月23日訊(記者 楊林) 在禁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將被罰200元,禁煙場所所屬單位禁煙不力最高可被罰3萬。22日,青島市法制辦發布《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集民意,按條例規定,在8類場所吸煙的處罰金額大幅度提高,禁煙不力的單位也會被處罰。
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在8類場所吸煙或攜帶點燃的卷煙、雪茄、煙斗。這8類場所為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學校及培訓機構室內區域;婦幼保健機構、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療養院的室內區域;圖書館、影劇院、音樂廳、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檔案館、紀念館等各類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體育競賽、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室外觀眾席、比賽賽場;郵政、通信、金融、保險、證券等行業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商場、賓館、飯店、酒吧、歌舞廳等提供購物、住宿、餐飲、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服務區域;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設置在室內的站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室內區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在禁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衛生監督局責令改正,可并處200元的罰款。之前青島市禁煙的主要執法依據《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中,對禁煙場所吸煙者罰款為20元以下。
禁煙場所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禁煙場所所在單位應設置檢查員,對禁煙區域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或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吸煙不聽勸阻的或者禁煙場所所在單位不履行勸阻職責的,任何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負責該場所控煙監督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