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聊城5月5日訊(記者 李璇 通訊員 陳玉清) 在超市剛買的三百多元商品竟已全部過期,經冠縣消協協商,超市一次性退還消費者所購商品貨款及十倍賠償金。
據了解,4月11日下午,黑龍江的楊先生來冠縣走親戚時,在一超市花362元買了12根火腿香腸、兩只脆皮烤鴨和4袋茉莉花茶。可他剛走出超市,就發現所購食品全部過了保質期。他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賠償,但對方只答應為其退貨或換貨。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楊先生投訴到冠縣消協。
冠縣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仔細查看了楊先生購買的商品保質期,確認已全部過期。超市認為,出售過期食品不是故意所為,且沒有給楊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人身傷害,因此只答應為其退換貨,不愿作更多賠償。
冠縣消協工作人員表示,即使超市非主觀故意銷售過期食品,也沒有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但是仍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超市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經調解,楊先生和超市達成一致協議,由超市一次性退還楊先生所購食品貨款及十倍賠償金共計3980元,并當面道歉。同時,冠縣消協工作人員對超市內商品,特別是食品,進行了全面檢查,確認超市內沒有其他過期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