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敏
3年前,市民孫女士在華辰4S店買了一輛價值7萬余元的中華轎車,通過山東智聯擔保公司向銀行貸了5萬元,每月需還貸千余元。最近因為出差,孫女士未及時繳納貸款,今年4月21日,擔保公司將其車“扣押”,并要求其償還違約金5.8萬元。“算了算,每天光利息就250元,太不合理了吧!”孫女士質疑。
市民投訴 欠了擔保公司4000元 違約金就要5.8萬
孫女士說,到4S店買車時,工作人員說為讓顧客購車方便,車輛保險和銀行貸款業務全部幫顧客包辦。今年2月,孫女士出差兩個月,償還貸款的銀行卡因為還貸被銀行劃完了,擔保公司替孫女士還了兩個月的貸款,共4000元錢。4月上旬,擔保公司打來電話,要求及時還款,并要求其將車送到擔保公司,說要照個照片留個底。孫女士稱她的車得年審了,等年審完就送過去,對方則稱可以幫孫女士年審,到時候錢一起算。讓人沒想到的是,孫女士的朋友將車一開到擔保公司,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就將車輛扣下,稱必須按照合同繳納違約金才可以開走車輛。
車被扣留后,孫女士拿著錢到擔保公司,要求“結賬還車”。智聯擔保工作人員要求其將銀行的余款還完,才能跟他們處理還款事宜,孫女士只好到貸款銀行將6000元余款還清。
還清銀行貸款,孫女士返回智聯擔保,欲將其代還的4000元貸款先還上,工作人員竟拒絕,要求孫女士償還違約金5.8萬元。
擔保公司 不是扣車而是代管 違約金按照合同計算
6日,記者與孫女士來到山東智聯擔保公司三孔橋風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王先生拿出一份《擔保合同》復印件,上面只附有孫女士的簽名和手印,并未有任何擔保公司的印章或者簽字。王先生說原件上有公司印章。孫女士看后稱,購車時辦業務的人并未給她《擔保合同》,其內容更沒仔細看過。
記者看到此擔保合同中的其中一款寫到:乙方(貸款方)逾期30天未還款,逾期一天需繳納利息、復利、利潤等基本費用,另外乙方需給予甲方貸款全部金額的5‰的違約金,共計5萬8千元。“每天利息250元,這跟放高利貸有什么區別!”孫女士說。
孫女士說:“我的車現在在哪兒?你們說幫我審車,卻把我的車鑰匙拿走,從那之后,車就不見了蹤影。你們憑什么扣車?”為孫女士辦擔保業務的王先生稱不是扣車而是代管,他還從《擔保合同》的復印件里找出一條寫到:“若乙方(貸款人)出現未按時還款的行為,甲方代替乙方還貸款后30天內,乙方仍未還清債務,則甲方有權對乙方抵押車輛做任何處理。”
律師說法 “留置條款”無效 擔保公司無權扣車
擔保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山東緒才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緒才稱:雖然合同上注明“若車主未在約定日期內還款,可以對抵押車輛任意處置”,但并不代表可以扣車,因為此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叫做留置條款,本身就是無效合同。
另外,關于合同中每天需要繳納違約金250元的條款,張律師表示也不合理,因為《擔保法》中明確規定,違約金的價值不能超出貸款金額。“一般車主的違約金額跟擔保公司與銀行之間的擔保違約金差不多。”
記者來到孫女士貸款銀行,一王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般銀行與擔保公司之間的違約金每天10元、20元不等,擔保公司提出的違約金250元要多出好多倍。另外,王姓工作人員稱以前出現過此類情況,擔保公司沒有這么處理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