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96706熱線消息(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孫曉佳) 訂婚時男方先后給女方彩禮2萬元,一年多后因感情出現問題,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讓女方返還彩禮。
王某和劉某經人介紹相識,訂婚時,女方劉某先后收取彩禮2萬元,2011年5月,雙方登記結婚。2012年12月,在一次激烈的爭吵后,劉某搬回娘家,開始了分居生活。王某及親朋好友多次去和解,但劉某鐵了心堅決不回去。心灰意冷之下,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讓女方返還彩禮2萬元,并稱自己為支付彩禮還向他人借了1萬元,至今沒還清。
劉某雖同意離婚,但認為彩禮錢已用于婚后生活及婚前買的部分家電,男方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依據。
平陰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王某無法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不能維持當地生活水平證據不足,因而,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準許二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