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萬勤 實習生 徐采貝 鐘斯斯 通訊員章鳴平)家住江夏金口街的男子龔某,在被告席上聽到了江夏區法院刑庭對他判處有期徒刑4年的宣判后,大張著嘴巴,他怎么也沒想到,自己也就是搶了區區30元,為何判得這么重?
昨天,江夏區法院刑庭法官詳解了這起看似普通的案情。
30歲的龔某家住江夏金口街,2003年8月15 日,他因搶劫被江夏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7年4月11日刑滿釋放。今年1月14日,龔某在金口街910公交車金水閘站點,租乘殘疾人艾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至大曾口村長棚子灣路口后,龔某拒絕向司機支付車費,反而向艾某索要人民幣100元。
艾某拒絕后,大聲喊叫,并準備駕駛車輛離開,龔某一把拉住他的衣領,“再喊叫就動手”,以言語相威脅,最后硬是從艾某身上搶走了30余元。艾某報警。
今年2月21日早,龔某在武昌區紫陽路一網吧內被公安人員抓獲。
為什么他判得這么重,江夏區法院刑庭法官向記者解釋:由于龔某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搶劫罪起點刑就是3年,另外,他有搶劫前科曾被判刑,酌情從重,而且受害人艾某本身又是殘疾人,又具有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因此,他相當于罪加三等,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一點也不冤。
記者了解到,對這一判決結果,龔某并未提出上訴。
(原標題:搶劫30元 被判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