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違約金培訓費共332萬
●培訓費:
法庭上,山航拿出了2005年5月25日由包括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五部委制定的《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該《意見》規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按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飛行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飛行人員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肖先生認為,因為在軍隊工作期間,他已經具備了成熟的飛行員資質,山航僅對其安排了軍用飛機和民用飛機系統操作轉換培訓,不能算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專項技能培訓。“依據市場價格,軍轉民飛行員培訓費用的實際花費不足二十萬元。”肖先生認為,老東家對于培訓費的要價太高。
經法院審理認為,肖先生進入山航工作,多年來經過持續不斷的培訓,并提升為機長 ,在此過程中山航付出了培訓費用,肖先生應該為山航所付出的培訓費給予補償。根據2005年6月8日由中國民航總局發布的《關于貫徹落實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人員隊伍穩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法院認為,肖先生在山航的工作年限超過10年,按規定最高補償費用為210萬元。
●違約金: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應按照“違約期限×月工資收入(前六個月全部平均工資收入)×50%”給對方支付違約金。山航認為,按照合同規定,具體違約金數額為肖先生離職前6個的月平均工資49878元,乘以距退休未滿年限246個月,得出肖先生的違約金為613萬元。
但是,肖先生認為,根據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花費的培訓費數額”。肖先生認為,從該法條可以看出,即使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培訓費和違約金是不能并存的。
經城陽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飛行員應該支付違約金。但是,考慮到山航索賠的613元違約金數額過高,應酌情減少。最終法院認定,肖先生應該支付山航主張的20%,即122萬元為宜。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由肖先生向山航支付違約金、培訓費共計332萬元。一審宣判后,山航和肖先生均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7月3日 ,市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決定。11月7日,肖先生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