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林志書
臺風天,一家三口路上不幸觸電死亡,家屬起訴沿街商住戶及供電公司,要求賠償各項費用2637829.5元。近日,浙江省溫州市蒼南法院龍港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進行微博庭審直播。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針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涉案的三臺空調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及空調的實際所有人、管理人,被告黃某是否系147號房屋門前空調的安裝人及安裝是否存在過錯,空調的安全隱患與本案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供電公司是否過錯,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等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當日庭審持續近4個小時。
2013年10月7日,溫州市蒼南縣遭受1949年以來在10月份登陸我國陸地的最強臺風“菲特”的侵襲。當日下午3時許,夏某、余某帶著感冒的兒子小夏(3歲)到蒼南縣第二人民醫院就診。在返回途中,一家三口步行至龍港人民路147-149號房屋門前,夏某觸電,余某伸手去拉,余某和小夏亦觸電。經鑒定,夏某死因是電擊死,余某和小夏死因是遭電擊后落水溺死。
10月12日,龍港鎮政府委托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專家對人民路147號、149號房屋外的三臺空調外機進行技術檢測,通過現場勘查后得出的鑒定結論為:“1、委托鑒定的空調室外機未發現漏電部位;2、空調器沒有連接保護接地,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據了解,李某、林某系人民路147號房屋共同所有權人,而該房屋店面則由繆某承租用于開辦新興塑化店,在店門口安裝有一臺“格力”空調室外機。楊某、鄭某系人民路149號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而該房屋店面則出租給了陳某。陳某、吳某系人民路151號、153號房屋共同所有權人,陳某將租用的龍港鎮人民路149號以及自有的人民路151號兩間房屋店面用于開飯店,在飯店門口安裝有二臺“奧克斯”空調室外機。人民路147號房屋門口的一臺“格力”空調室外機系黃某出售并安裝。
5月20日,余某母親王某向蒼南法院訴稱,人民路147-151號屋前空調室外機的安裝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供電公司在臺風過境期間,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有監管不力之責。王某認為,李某、林某、繆某、楊某、鄭某、陳某、吳某、黃某和供電公司對死者一家三口觸電死亡有不可推卸責任。
在開庭前各被告紛紛答辯,均認為其與夏某一家三口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原告方也沒有證據證明因果關系。其中李某、林某答辯稱,二人將房屋出租給繆某已經五年了,一未出現任何線路問題,不存在安全隱患;147號房屋前積水多,不排除死者在其他地方已觸電身亡后,受水流推動影響;店面已經出租,相關設備由承租人購買保管,二人不存在任何過錯的行為,對死者的死亡更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所主張的訴求與二人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二人作為本案第一、第二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但二人愿意出于人道主義,給予一點經濟上的補償。楊某、鄭小球答辯稱,雖然二人是149號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并不是該房屋店面的電器設施及線路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本案三人死亡后果是觸電引起的,不是由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上的其他因素引起的。即使觸電人身損害后果與149號的店面用電設施有關,也應當由責任人陳某承擔,二人在該責任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黃某則認為,一是對死者夏某及其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二是黃某對死者的人身損害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的責任,因為所裝空調不存在質量問題,《產品質量檢測報告》認為空調器專用電源插座上沒有連接保護接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但又認定空調外機沒有發現漏電部位,這種安全隱患并未轉化為現實的危險,與本案人身損害的發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格力空調在未啟動主機的狀態下,室外機接線端子不帶電。換句說,即使空調插座存在安全隱患,但格力空調主機在沒有啟動的情況下,不會發生漏電?照{器專用電源插座的接線是房屋業主在布置電線所預留,并非由空調安裝人員所安裝。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格力空調系由黃某安裝。另外,黃某也認為,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名死者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缺乏事實依據,精神撫慰金過高。
供電公司則認為,一方面其并不存在監管不力之責,也沒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其在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向用戶連續供電是于法有據的,對于整個送電過程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合理合法。而根據電力法和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作為供電部門對用戶的監督,是指對電力違法行為的查處。另一方面,本案是低壓用戶觸電死亡事故,而非高壓觸電。為此,本案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其舉證責任應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非高壓觸電一般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從本案的事實及結合產品質量鑒定報告來分析,本案并不是用戶電表之外電壓線斷落而引起觸電死亡事件,而是用戶空調器存在安全隱患所引起。至于用戶空調器的安裝、使用并不是供電公司的管理范圍,供電公司在本案中無存在過錯。
針對被告方的答辯,原告則認為,室外機沒有漏電保護裝置,且安裝未距離地面2.5米,顯然有安全隱患?娔、陳某、吳某三使用人和安裝者繆某都負有責任,李某、林某和楊某、鄭小球對出租屋的設施有適當管理職責,對出租屋的安全隱患也應負有責任。原告認為供電公司,在明知臺風過境,出現道路大量積水,街道樹林側翻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暫停用電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隱患。供電公司對龍港其他線路采取停電措施,唯獨對發生事故的這條線路沒有斷電,只到險情出現后,才采取斷電的措施,負有有監管不力的職責。
為支持訴求,原告方提交了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被告方認為這些證據僅能證明三位死者因觸電身亡或因遭電擊后落水溺死及尸體在龍港鎮人民路147號的這一事實,不能證明原告所稱的三位死者在龍港鎮人民路147號-149號房屋前身亡的事實,也不能證明受害人觸電死亡的后果與的空調有關聯。
法庭還出示了向蒼南縣公安局調取的涉及本案觸電身亡的公安調查案卷,包括死因鑒定文書、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上述證據顯示,本案三位死者是死在人民路147號門前,當時死者系沿著人民路民房前臺階上自南向北行走,走到人民路147號附近時,那名男子突然倒地,后女子上前攙扶男子時,也同樣倒地,該兩名男女和其孩子一起倒在水泊中。人民路147號卷簾門呈開啟狀態,內側玻璃門損壞。人民路145號、149、151號的大門都呈關閉狀態。看到這些證據。被告李某、林某代理人,上述證據可以表明149號的空調外線屬于老化現象,加上滿水的,149號的空調漏電可能性非常高。被告陳某、吳某代理人則認為,受害人是沿著臺階自南向北走的,從151、149、往147號走,走到147號附近倒地,是已經安全穿過149號,149號沒有漏電。
關于質檢院的鑒定報告,法庭傳喚兩名相關鑒定人到庭作證。鑒定人稱,定所采用的依據是國家標準17790-2008,安裝空調的規范,是明確的規定,電器安全檢驗有三條規定,參照這三條規定進行檢驗,第一絕緣電阻,達到50兆歐,規范要求達到10兆歐以上,現場勘查達到50兆歐,但空調的插頭沒有接地線。接地保護國家標準有規定,漏電是沒有接地保護的情況下,對帶電的部位和地線有電的產生。在沒有接地和帶電的情況下,有導電的物體存在,可能發生漏電。如果有漏電的,可以從空調外部檢測出來。
原告代理人最后稱,根據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由此,可以依法作出推定,兒子小因為沒有繼承人,推定先于余春香死亡。所以,原告王某作為三位死者的賠償權利人,完全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各被告的過錯與三位死者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各被告須為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方面則認為,檢測報告說明不存在漏電點,沒有接地保護,存在安全隱患,接地保護是漏電后的防護措施,沒有接地保護本身不會觸電,與電擊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沒有提交任何有價值的證據證明有漏電的,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征詢原被告意見,各方均同意調解。本案未作當庭宣傳,合議庭另行組織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