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暫未發現類似案例,法官稱僅憑一面之詞很難定賠
法觀天下
■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馬偉鋒 余一帆
扶個老人真的是土豪才能做的好事嗎?南京“彭宇案”后多起扶老被訛案令不少路人遇事心寒選擇避走。然而,扶老就一定會被訛嗎?未必。此前有河源市三名法官勇扶雨中摔倒的八旬老太,最近有東莞小伙撞人肇事被判賠28萬多元。事實證明,老人一口咬定的不一定能定賠,抱僥幸心態抵賴的也推脫不掉責任。個中微妙,且聽資深法官一一道來。
新快報記者日前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廣州市各級法院并未發現有路扶老人反成被告的案例,而資深民事案件審判法官也表示,這類案例要定賠需要完整、充分的證據鏈佐證,單憑老人一面之詞,是很難確定賠償的。即便是最后被告人要承擔部分責任,也是帶補償性質的,不會超過50%。
撞沒撞人不是光說就算
蘿崗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江主審此類民事糾紛案件多年,朱江坦言,現實中并未碰到此類扶人反成被告的案例。因此,大可不必因噎廢食。從具體實踐來分析,做好事時即便真的遇上這種“倒霉事”,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冤枉”的。
據介紹,一般而言,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誰的證據有優勢并且能夠讓法官產生內心確認,就采信誰的證據。這就意味著,原告本身就負有舉證證明自身權益受他人侵害的義務,從這一點上來說,本身就存在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公安機關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確定雙方是否發生碰撞或者接觸,可以證明施救者的清白。
只有在確定了侵權事實的基礎上,才會涉及責任分配。至于證據的形式如何,并不關鍵,關鍵是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以及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
法官從陳述中“找漏洞”
一般來說,可以作為證據的有:原告“受害人”的陳述、被告“施救人”的辯解、第三方證言、現場監控和現場照片等。當然,最有證明力的是現場監控視頻。如果遇到的案例既沒有現場監控也沒有第三方證言,僅有原被告雙方的說法時,法官又該如何斷案呢?
朱江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就只能依靠雙方的陳述來判斷了。首先,要求原告“受害人”和被告“施救人”完全陳述整個事件過程,記錄下關鍵的時間節點等,然后法官再根據事件的細節,進行詢問和推敲,“通俗來說,就是找漏洞。”朱江說。
比如說,雖然“事故”現場沒有監控,但如果附近有其他監控,通過調閱也能夠基本確定當事雙方的活動時間,以此考察雙方陳述的吻合度。
同時,法官還會調閱相關材料,對當事人的過往表現進行考察。比如美國的法官在審案時,比較注重調查當事人是否有“不誠實”的案例。
賠償責任不會超50%
朱江認為,從訴訟證據來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原告要證明是對方撞倒自己,其實也很難舉證,現實中撞了人不承認的情形要比救人被冤枉多得多。原告“受害人”必須證明事故發生時的確出現在現場,存在某種可能性將二者關聯在一起,這一證明成立后,才是被告“施救人”對自己辯護:提供不在場或時間上不吻合的反證。
法官會綜合分析審查證據,如果二人的陳述都無法完全推翻對方的陳述,也無法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又沒有其他減輕責任的情形存在,那么最后就只能依靠公平原則來評判,不過這種情況下一般被告“施救人”的賠償責任不會超過50%。
同時,法官還會對侵權的具體情形進行斟酌,如是否存在有減輕責任的情形:當事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如被害人是否橫穿馬路,被告人是否有違章等……總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利益衡平時,還要注重案件的社會效果。
建議
“訛詐”要罰得心疼肉跳
為何扶老人反被訛屢屢發生?不少網友直言對“撒謊”老人缺乏制裁。對此,朱江坦言,時下對司法程序中的虛假陳述處罰力度的確不夠,要么就是罰款,要么就是以妨害民事訴訟的名義進行拘留,懲戒力度非常有限。對于受傷的老人來說,動輒數萬元的醫療費,訛人成功的話至少能減輕一半的負擔,即便沒有成功,也不會帶來特別嚴重的后果,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縱容個別人鋌而走險訛詐,最終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缺失。
就此,朱江建議加大對虛假陳述的處罰力度,設立多種懲處方式,建立不誠信檔案用作銀行信貸、購房乃至司法機關處理的參考,另外在罰款上也可加大力度。
“不讓他傾家蕩產,至少要讓他心疼肉跳。”朱江說,以禁煙、闖紅燈為例,國內雖然也有明文規定,但不少國人還是以身試法,但國人一旦到了新加坡、香港等地,就會收斂不少,因為動輒上萬元的罰單換誰都會心疼肉跳。
鏈接
這些證據很重要
人證
有同行人員,或留下路人的手機號碼,以備作證。
監控
如果沒有人證的話,可以觀察一下附近是否有攝像頭,盡量在監控底下活動,留下痕跡。
事前取證
拿出相機或手機,在幫助的同時,錄下與傷者的對話,雙方說明事實后再行施救。一般來說,原告“受害人”在剛剛遇到被告“施救人”的時候,并不會在第一時間想到“訛詐”。
不在場證明
即便是真的被指證“撞人”,被告“施救人”也大可不必緊張,可以通過一些時間證據來為自己證明。比如,可以證明事故發生時自己并不在場,如當時在等紅燈(調閱紅燈附近的監控來鎖定時間點);或自己當時在車上,正聽到電臺播放哪一條新聞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供法官裁量。
拍照
其實拍照的證明力非常有限,除非能拍到事故當時的照片,否則最好還是請第三人來予以佐證,將證據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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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法官勇救人
直言救人需要勇氣更需要智慧
救,還是不救?廣東先后有多名法官用實際行動做出表率:蘿崗區人民法院年逾五旬的老法官吳燕軍勇跳珠江救起一名輕生女、河源市的三名法官路遇老太被撞施援手……誠如他們所言,“如果連法官都不敢扶老人了,那這個社會還有什么信任感?”
不過,救人雖好,適當保護自己也是應該的。
跳江救人:切記先除衫
現年54歲的吳燕軍已做了30多年的法官,早年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任職,經濟、民事、刑事等案件均有涉獵。2012年5月24日傍晚,正值汛期,吳燕軍和女兒在珠江邊散步,突然聽到“有人跳江了”,吳燕軍當即跳下珠江救人。
救上來后女子邊哭泣邊抱怨老吳為何救了她,直言誰也幫不了她……對此,吳燕軍不以為意,“我救人不是圖對方的感謝。”老吳說。
如今再回憶起這段往事,吳燕軍告訴記者,他從小就會游泳,雖然對自己的能力很有自信,但下水前他還是先脫去了衣物,“這點很重要,有衣物下水后會拖沓沉重,而且可能會被落水者本能扯住,影響施救。”
車禍救人:最好有指導
還有一次,吳燕軍上班途中看到廣園路附近發生了一樁車禍,有乘客從車內滾到地面。眼見傷員躺在路面的車流中,而救護車卻沒有及時趕到,該出手施救嗎?會不會因為手法失當對傷者造成意外的傷害?
吳燕軍沒有猶豫,他協助交警將傷者抬上了警車,后一路陪送至醫院。
現實中,對于車禍傷員的救治是非常專業的,而非專業搬動極易導致意外發生。另一方面,在送醫院途中如果傷者發生了不測,施救者也很難擺脫干系。
吳燕軍告訴記者,他曾自學過一些緊急救治的常識。當時他看到傷員的傷情并不是很嚴重,主要的危險來自馬路上的車流,如果不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很可能會被車輛撞上造成二次傷害。因此,他才和交警合力將傷者搬上了車,并送到了醫院。
“想救人,又怕被訛。”吳燕軍坦言很多人都有這個心理矛盾,對此,他建議如果不懂緊急救治的常識千萬不要自行施救,以免好心辦了壞事。緊急情況下,可以考慮幫忙撥打110或120,或者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簡單施救。
對于時下發生的老人“訛詐”事件,吳燕軍表示,相信人心是向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