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針對村民、居民的需求,開展以環境保護、節約資源、健康衛生、移風易俗和反對愚昧迷信、陳規陋習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根據學生成長規律,結合學生身心特點,開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想信念、法治觀念、人文修養、安全常識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就業和創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技能培訓,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就業和創業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單位文化建設,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心理健康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八條 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結合公務員培訓規劃,開展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理想信念、道德品行、現代科學管理知識等為重點內容的培訓活動。
第十九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學科優勢,組織、指導、支持本機構社會科學工作者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和研究成果應用,面向公眾舉辦講座、提供咨詢,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 圖書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劃,支持有關專家學者創作、編輯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報刊、廣播影視、新興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刊載、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節目以及公益性廣告。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利用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演出單位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條 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櫥窗、電子屏幕等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認定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應當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四條 社會科學教學和研究人員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公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志愿者組織及其志愿者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安排經費用于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加強對現有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免費開放,為公眾學習社會科學知識提供便利。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利用現有場館、設施,開展公益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場館、設施,推動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建設。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科學普及產業發展;通過政府購買、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專家團、人才隊伍和智庫建設,培養、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通過數字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建設信息化、網絡化社會科學普及平臺,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培育和推廣受眾面大、社會認可度高的社會科學普及品牌,增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響力。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科學普及示范體系,創建社會科學普及示范縣(市、區)、鄉鎮、村,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惠民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遴選、聘任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組織其進入機關、學校、社區、企業、農村,指導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公務員培訓機構和國有企業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組建專職或者兼職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第三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贈財物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
對捐贈財物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用于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 建立社會科學普及與應用成果評價機制。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與應用優秀成果評選工作。
獲得省級社會科學普及與應用優秀成果的作品,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向公眾推薦閱讀。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社會科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時,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
對推動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主要作者,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四十條 對繁榮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擅自拆除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捐贈財物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機關責令其歸還或者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