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日15:11,網友稱,一輛車牌號為“魯Q3328警”的警車行駛在經十路東向歷山路路口,見無人避讓,車上駕駛人員遂打開警燈以示行人讓路。
記者調查發現,該車為臨沂市臨沭縣公安局用車。當地公安局工作人員稱,該車是來濟南出差的。至于為何開警燈行駛,工作人員稱這是省公安廳的規定。然而《警車管理規定》中寫道,只有在5種情況下才能使用警燈。
網友爆料 為超車警車閃起警燈
22日15:11,濟南網友“一只張大鵬”在微博上爆料:“經十路東向歷山路口,此臨沂警車左突右拐影響他車,見無人讓路,遂開警燈,效果好了不少……”該網友還上傳了一張照片,照片顯示這輛臨沂警車車牌號為“魯Q3328警”,車頂警燈閃爍。
微博一發出,立刻引來眾多網友調侃。網友“濟南草根新聞”稱:“濟南交警,臨沂警車挑戰你們來了。”“人到中年囧囧有神”表示:“此情此景只好打開警報器卷他們了。”
當然,也有網友持不同態度,“說不定這是在執行公務,警車不是不能隨便亮警燈嗎?”網友“安賽蜜”表示。
臨沭公安局 警車出門必須開警燈
22日16:00,記者通過臨沂市公安局查詢到這輛臨沂警車為臨沭縣公安局所有。隨后,記者聯系到當地公安局,一名李姓工作人員證實,該車確實是臨沭縣公安局的。這輛車是來濟南干什么的?為何要閃著警燈?
工作人員經過一番查證后,答復稱該車是來濟南出差的。
記者:“這輛警車是在執行公務嗎?”
工作人員:“應該是到省公安廳出差的。”
記者:“是公事嗎?”
工作人員:“是。”
記者:“知道是誰開的車嗎?”
工作人員:“這個我還不清楚。”
記者:“為何要開著警燈?”
工作人員:“省公安廳有規定,開著警車出門必須開警燈。”
記者調查 5種情況下才能使用警燈
開警車出門必須開警燈?記者在《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89號)查詢到,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何時使用有明確規定。《規定》第十六條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使用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勞教人員;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人員;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勞教人員;
(五)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有網友表示,“魯Q3328警”警車開警燈屬于什么情況,希望臨沭縣公安局進行調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