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11時許,招遠市張星鎮宅科村張某兄弟到村西山上給父親“燒百日”,卻因為一個燃放完未處理的開天雷引發了山火。風助火勢越燒越大,逐漸蔓延至山林,最終在鎮村干部及多部門全力撲救下,下午2時許,山火被撲滅,所幸山火未造成人員傷亡和房屋被燒。3月11日,張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山上突燃山火2小時確定起因
3月10日11時40分許,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張星鎮宅科村村西發生山火。接警后,指揮中心在指令張星派出所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值班領導、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作了匯報,向市政府辦公室、林業局通報了情況。
為盡快確定起火點和著火原因,民警立刻兵分三路,同步開展工作。現場組由刑偵技術民警牽頭,根據當日風向,徒步入山,分析判斷起火點。經過兩個多小時的緊張工作,現場組民警在山谷內發現一新墳前有焚燒祭品的痕跡,其中,一處焚燒點與地堰上的荒草相連,經技術民警反復勘驗,確定為誘發山火的起火點。同時,走訪組民警在村中走訪時了解到,春節前,村民張某某因病去世,其墳位于宅科村西山,而3月10日是其“百日”祭日,當天上午,張某某子女、親屬到墳前祭拜過。最終在宅科村村干部的指引下,民警認定這是一起由上墳焚燒祭品或燃放鞭炮而引發的山林失火案件。隨后,民警將嫌疑對象張某兄弟及其部分親屬,依法傳喚到張星派出所接受調查。“當時他們也想把火滅了,但根本控制不住了。”負責調查的市公安局張星派出所民警王興文說。著火后,張某一家立刻帶著工具返回山上,直到被警方控制前,他們一直在參與撲火救援。
小疏忽釀大錯被拘后悔不已
經過調查,結合現場勘查情況,山林失火原因很快查清:原來張某等人對放在地堰上燃放的開天雷包裝箱沒有進行處理,導致箱內隱火將外包裝箱引燃,又將地堰上的荒草引燃,后火順著風上了山坡,引發山林大火。“我一直在反思,沒想到當時的一時疏忽,惹出了這么大的事。”在看守所里,因為給父親“燒百日”引發山火的張某見到記者時后悔地說,“希望大家能引以為戒,別再犯我這樣的錯。”隨后他給記者講述了當時的經過。
3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張星鎮宅科村村西山林張某兄弟二人及其家人、親屬共十五人,給張某父親“燒百日”。在祭祀時,張某燃放了幾掛鞭,并在東北邊地堰處放了一個開天雷。當時幾人一直非常小心,在燒紙等物品時,一直隨時注意,防止引燃旁邊枯草。而祭祀完畢后,幾人也是在確定焚燒的物品完全沒有余火的情況下才離開現場。
但是,幾人剛下山沒多久,突然發現剛才上墳的地方冒起了滾滾濃煙。“不好,應該是著火了。”張某立刻招呼著親友、村民拿著鐵锨等物品沖上山滅火。然而火借風勢,等他們上山時,山火已經向遠處蔓延,拼盡全力也只撲滅了墳頭附近的火。
目前,張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本報提醒,清明臨近,不少市民又要到墓地祭奠先人,這本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但如果周邊有山林時,市民一定要格外小心,不然既可能給國家、公民的財產造成損失,也可能給自身惹來牢獄之災。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