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天麟 攝(資料照片)□本報記者 張丹丹 孫鈺
如何止住毀綠的黑手?如何拯救被損毀的樹木?管理權和執法權分屬兩部門,這不僅是一個責任心的問題,更是一個需要通力協作的問題。捋清各管理環節的職責,無疑是必須的。
綠化規定
管理、執法兩權分屬兩部門
濟南城市城區的樹木都是受保護的。2011年11月30日,濟南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準通過。這個條例規定,綠化保護范圍覆蓋整個城區,包括山地、林場、堤壩、廣場、道路、墓地以及單位和小區。綠地審批、建設、管理、保護和監督主管單位是濟南市園林局,行使執法權的重任則落在了濟南市城管局。
早在《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出臺前,管理和執法兩大權2003年就已分離。2003年前,濟南市園林局下設園林稽查支隊,由稽查人員負責查處毀綠行為。2003年濟南市城管局正式成立,與全國絕大多數城市類似,園林稽查支隊隨即并入城管系統,查處毀綠的執法權一并歸入城管。目前,園林稽查力量設在濟南市城管執法局直屬支隊五大隊。
操作困擾
兩權分離有時降低執法效率
在揪出毀綠黑手的實際操作中,兩權分離是否奏效面臨著詰問。“舉個例子來說,你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個小偷,抱著你家的電視正往外跑,你是不是應該把他留下?但是按照現行的規定,小偷往外跑,你也往外跑,但不能追著他,因為你沒有執法權,只能是到派出所找人,憑空多了許多波折,找到人的時候往往就晚了。”濟南市園林局綠化指導處處長安吉磊說。
他告訴記者,綠化管理權和執法權分離,有時反而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為了這個,我們對各區園林局都有要求:綠化是園林自家的事,樹是自家的孩子,不管有沒有執法權,有人砍樹肯定得管,園林管不住再叫公安,處罰轉交給執法局。”
安吉磊說,另一方面的困擾來自人力。城市管理執法成立后,受人力所限,園林撤銷了專門的巡查隊伍,將城市綠化的執法職能轉給城管執法局,但城管執法局并沒有專門的人員從事城市綠化巡查。“現在通常是這個情況,園林局發現情況,轉交執法局,執法局來處罰。原來是一個部門一以貫之,現在兩個部門隊伍力量都不足,不利于巡查和現場執法。有時你看見刨樹的了,正在破壞樹,園林過去沒法沒收器械,因為我們沒這個權力。但是一旦程序走下來了,轉一圈交給執法局,他再來,這個樹或許早破壞完了,執法時效性差。”
法理分析
兩權分離意義在于相互監督
同樣是兩權分離,在面臨質疑的同時,也獲得了一定的褒獎和肯定。濟南市城管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陳振成表示,單從立法的角度分析,2011年制定的綠化管理條例是先進的,對過去不完善的問題逐步修繕,在執法力度和專業性方面較之前有所增強。“如果管理權和執法權沒有分離,園林部門就相當于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如果某個人申請砍樹,園林批準砍伐50棵,結果這個人砍了150棵,準許砍伐和罰款都是園林局,這其中會不會有職能不清的問題?現在就不同了,砍樹審批在園林,處罰在城管,彼此形成了相互監督。”
陳振成認為,園林部門沒有執法權,并不是“不抓小偷”的理由,因為園林局是綠化主管部門,有管理權和監督權在手,遇到問題就有資格加以制止,其實,愛綠護綠每個人都有義務,生活在這個城市中就應該維護城市的綠化,不光僅限于園林部門、執法部門,人人都有監督舉報的責任,發現有毀綠現象應該制止,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解決之道
相關部門應通力協作防治結合
減少毀綠事件,管理部門的努力方向在哪兒?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目前城管執法局沒有專職綠化稽查人員,在全市范圍內設有3個中隊,對轄區內廣告牌和綠化違規行使執法權。對此,園林局內部人士提議,兩局可考慮聯合執法,城管執法局派出一些人到園林局,園林局再配上一些人,或是城管執法局成立一個園林綠化執法隊伍,每天上街巡查,主動出擊責令停止,“只要能及時處理毀綠的人,及時發現并制止毀綠行為,達到這個目的就成。”
掌管處罰大權的城管部門則提出,處罰已是最后的手段,不到不得已不需動用。“就像衛生防疫部門一樣,重在預防,不在治。如果只在治上面下工夫,就有點本末倒置了。就像踢足球,前場、中衛、后衛都要努力。前面都做好了,守門員才能安心、坦然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