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市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一個獨立于患方、醫方和衛生行政部門之外的群眾性組織,在調解醫療糾紛時,不收取醫患雙方任何費用。與以往的醫患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等醫療糾紛處理模式相比,這種調解模式有何優勢?它是否能有效化解醫患矛盾和醫患糾紛?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以往三種調解模式局限
費用高、存在“同行相親”誤解
據市衛生局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醫患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模式來處理。在現實操作過程中,這三種調解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醫患協商:這是當前化解醫患糾紛的主渠道。但是醫患雙方作為直接當事人,在糾紛處理中對立情緒比較嚴重。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馬夕玉告訴記者,之前,有一名患者因為對醫院治療效果不滿意,與醫院協商不成,曾多次找他咨詢。“醫方的觀點不易被患方認可,往往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如果解決不當,很容易激化矛盾。”
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其前置條件是“確定為醫療事故”。除極少部分案件可以行政判定,絕大部分因涉及到技術問題,都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許多患方往往因顧慮所謂的“同行相親”而不愿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或不滿意鑒定結果,成為反復上訪的不穩定因素。
訴訟解決醫患糾紛:它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最主要保障方式。但由于法官對醫患糾紛定性、定損、定責,勢必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委托司法鑒定,導致訴訟程序繁瑣、成本相對較高、結案周期較長。提及此種模式,馬夕玉告訴記者:“在解答咨詢時,我發現有些患者會因律師費、鑒定費較高,以及審理時間較長而放棄訴訟這種解決途徑。”如他所言,記者了解到,目前,醫療事故鑒定費用一般在2500元以上,再加上法院審理的律師費、訴訟費和執行費等,處理一起醫患糾紛的法律成本大概在萬元左右,審理時間也大多以年計算。
■人民調解機制優勢
獨立于患方、醫方和衛生行政部門之外
記者了解到,我市成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獨立于患方、醫方和衛生行政部門之外的群眾性組織,其聘用5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并建立了由289名法學、醫學等領域專家組成的法律和醫學專家隊伍,免費受理市直醫療機構和環翠區、高區、經區、工業新區范圍內的醫療糾紛。
據市衛生局的相關負責人介紹,相較以往三種糾紛處理途徑,人民調解機制通過非行政、非訴訟方式化解醫患糾紛,具有獨立性、專業性、主動性、經濟性的特點。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從事醫療爭議的調查、調解和防范指導的群眾性組織,獨立于患方、醫方和衛生行政部門之外。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醫患雙方任何費用。相較于行政調解地位超脫,既不袒護任何一方,又可以緩沖彼此的對立情緒,更具親和性,更容易消除雙方顧慮,贏得雙方信任,有利于糾紛的化解。
另外,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由從事法律、醫療專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擔任,他們既懂得相關法律,又懂得醫學知識。相較醫患糾紛雙方直接協商,人民調解能夠明析雙方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醫患糾紛處理程序和可能的處理結果,依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案,更容易緩解沖突,消除分歧,說服雙方在接受現實的情況下做出利益最優化的選擇,更具公正性和科學性。調解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從受理到調解對醫患雙方不收取任何費用;且結案時間一般都在一個月內,最長不超過2個月,無疑減輕了醫患雙方的維權成本,同時也提高了維權效率。(記者 李曉靜)
■延伸閱讀
調解協議有法律約束力
據了解,該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受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調解委員會不與受理: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已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委員會調解的;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
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并履行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另據悉,根據《威海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的要求,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啟動后,公立醫療機構就醫療糾紛與患者自行和解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萬元;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當事人應當選擇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索賠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應當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后再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 李曉靜)
來源: 威海新聞網·威海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