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商報濟南消息(通訊員張興欣記者崔艷紅)一男子將10萬元借給了同事的朋友,并簽訂合同約定了借款的期限和利息,結果借款到期之后同事的朋友無錢歸還,他一怒之下將同事和其朋友一起告上法庭。等開庭審理時,才發現同事是以證明人而不是擔保人的身份簽的名,讓借款人林某懊惱不已。
2010年,濟南市的王某向朋友張某借錢用于資金周轉,張某因為剛裝修完房子沒有多余的錢借給他。為解朋友燃眉之急,張某把王某介紹給同事林某認識。在張某答應做擔保人以后,三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滿后,林某一次又一次地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拒絕償還。后來林某找到張某,張某以借款人是王某為由拒絕還款。無奈之下,林某將王某、張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償還借款10萬元及逾期利息,張某就王某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可在庭審質證時,林某不禁暗恨自己的大意,原來借款合同上張某是以“證明人”的身份簽的字,而不是他以為的“保證人”。
姚家法庭審理后認為,張某以“證明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林某不能提出充足證據證明張某應該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只能依法律和現有證據判令王某在法定期限內償還林某10萬元及逾期利息,張某對王某的借款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