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菏澤5月28日訊(記者 李鳳儀 通訊員 馮子智)2012年,牡丹區三歲兒童申申在幼兒園上學期間被燙傷,經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程度為三級,日常生活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申申的父母為農民,在城里打零工,巨額的醫療費使家庭陷入困境。在菏澤法援中心協助下,申申獲得幼兒園22萬余元賠償金。
牡丹區孫某和丁某系夫妻,他們在菏澤城區籌資辦理了一所幼兒園。2012年6月26日8時許,申申被家人送到該幼兒園,孫某將申申抱進廚房,碰倒了申申,致使申申坐進剛盛有熱飯的大盆里,造成申申嚴重燙傷。
經司法鑒定,申申頸部、前胸部及后背、雙上肢、雙側大腿大面積燙傷,總面積約有75%,右胸壁及后背大部分皮膚脫失,創面呈灰白色,有壞死物附屬,其他部位有壞死表皮附屬,散著大小不等水泡,傷情嚴重,為特重燒傷(TBSA75%Ⅱ-Ⅲ度),一級護理。
申申在菏澤市立醫院住院4天,由于病情嚴重,又轉入山東省立醫院住院治療51天,花費醫療費20多萬元。申申的父母都是農民,農閑時靠在城里打打零工,巨額的醫療費使家庭陷入困境。
2012年10月11日,申申的父母來到菏澤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指派山東天清律師事務所王希英律師承辦此案。
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認真分析案情,收集相關證據,代理申申向牡丹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經三次開庭,在庭審中,法律援助人員指出,10歲以下的兒童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孫某、丁某未經登記注冊、備案,擅自辦學,其幼兒園的賠償責任應由其二人承擔。該代理意見被法庭采納。
2013年2月26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孫某、丁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229630元,扣除被告已付61363.3元,扣除原告在新型農村醫療報銷78068元,剩余90198.7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該案已在法院執行階段。
申申的病情后經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程度為三級,日常生活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申申在濟南正接受二次手術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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