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大病保險新政正式施行 年最高補償20萬
記者今天從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山東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將于本月正式施行,對于2014年1月1日以來發生的居民大病醫療費用將予以補償,2014年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32元,起付標準為1萬元。
據了解,2014年,山東省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萬元,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醫療費用的數額分段給予補償。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不低于50%的補償,1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不低于60%的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
由于今年是山東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保險并軌整合的第一年,“新農合”既有的20類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單獨進行補償。
對于“重大疾病”范圍,山東省之前執行的是對20類重大疾病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根據山東省政府近日印發的《關于開展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意見》明確,2014年,農村居民患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耐多藥肺結核、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等20類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單獨進行補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3%補償,1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17%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城鎮居民患20類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險不再執行20類重大疾病補償政策,統一按醫療費用額度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