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濟南行政處罰裁量新基準:單位不繳公積金最高罰5萬
齊魯晚報訊(記者 喻雯) 單位不給職工辦理公積金繳存賬戶,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13日,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單位不辦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單位不給職工設公積金賬戶,都將根據情況受到輕微、較輕、一般、嚴重四個階次的處罰。
13日發布的《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濟南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的依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據此將相應公積金違法行為分為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兩種,每種情況據違法情節不同分成四類,處罰力度逐漸加重。
“以前也有類似處罰規定,這次是將其進一步細化!睗献》抗e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公積金繳存的范圍:濟南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企事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及其在職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