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東平7月7日訊(記者 韋輝 李澤)大眾網記者今天下午從泰安市公安局了解到,2014年7月7日,媒體報道“山東東平女生被性侵”后,山東省公安廳、泰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調查核實。
2013年12月26日,泰安市東平縣某鎮康某、解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焦某某(出生日期為1999年2月3日,系康某之女)、解某某(出生日期為2000年1月21日,系解某之女)于2013年12月23日晚結伴離開學校后,與家人、老師失去聯系,懷疑被人拐賣。東平縣公安局于當日以拐賣婦女兒童案立案偵查,并成立專案組,先后赴濟南、菏澤等地開展偵查工作。經查,焦某某、解某某于12月23日21時許離開學校,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到東平縣某賓館住宿。次日13時許,盧某將焦某某、解某某送回學校門口。但焦、解二人未回學校,先后到濟南、菏澤找網友玩。12月29日,解某某返回家中,焦某某獨自到梁山縣,2014年1月5日被找到。
1月6日,焦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控告被黃某峰等人強奸,東平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依法對焦某某進行了詢問,詢問過程中焦某某家人全程陪同。經調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解某某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在某賓館住宿期間,黃某峰等人分別單獨與焦某某先后發生性關系,盧某欲強行與解某某發生性關系未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奸罪,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東平縣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行逮捕。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黃某峰等人與焦某某發生性關系時存在強迫行為,且焦某某當時已滿14周歲,根據目前證據材料情況,不能認定黃某峰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有吸食毒品行為,依法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行政拘留。經后續偵查,鄭某、黃某武因涉嫌其它犯罪分別于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處理。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案件偵辦力度,嚴格、依法、公正處理,同時進一步加大校園周邊治安秩序整治,積極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堅決打擊各類侵害在校師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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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
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釋,該罪名已經并入強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關于強奸幼女罪的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