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完善基本藥物制度企業蓄意抬高藥價將被曝光
齊魯網濟南9月2日訊(記者殷明姝)今日,山東省政府公布了《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13〕14號文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對在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的企業名單將被曝光。
確保每個鄉鎮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醫療機構
《意見》指出,山東將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繼續鞏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認真落實基本藥物配備使用、零差率銷售和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等政策。要將2012版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
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和社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嚴禁網下采購和超比例采購非基本藥物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的基礎上,允許各市衛生計生部門從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中遴選確定一定數量適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充藥品,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實行省級網上集中采購和零差率銷售。
各市應優先從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醫院常用藥品中標產品和低價藥品清單中遴選補充藥品,并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后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充藥品的配備品種和采購金額,占所有藥品配備品種和采購金額的比例均不應高于20%。強化監管措施,嚴禁網下采購和超比例采購非基本藥物。
蓄意抬高價格企業名單將被曝光
《意見》還指出,將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在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不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以及向采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省衛生計生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家有關部門。
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2年內不得參與我省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
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收入掛鉤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待遇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的收支結余中,按不超過40%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獎勵工資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實行分類考核,結合不同崗位特點,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
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干、貢獻突出的人員傾斜。嚴禁將醫務人員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對口支援醫務人員,當地政府給予周轉房等生活保障,在職稱晉升、社會榮譽等方面予以傾斜;對在農村長期從醫、貢獻突出的醫務人員,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不得超過6元/人次
記者了解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不超過10元/人次,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個人支付不得超過2元/人次。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不得超過6元/人次,個人支付不得超過1元/人次。
一般診療費的制定要嚴格核定治療療程服務費用,療程內復診的,不再收取一般診療費。對一般診療費按人次實行總量控制,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科學確定總量指標,防止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發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13〕14號文件
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4〕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有效解決新體制機制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鞏固完善我省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
(一)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繼續鞏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認真落實基本藥物配備使用、零差率銷售和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等政策。要將2012版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在沒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鄉鎮和社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確保每個鄉鎮、社區都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步落實省統一規劃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政策。逐步將符合區域衛生規劃且承擔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職能的公立醫院、國有企業等單位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同步落實政府購買服務政策。
(二)調整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政策。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增補藥物的基礎上,允許各市衛生計生部門從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目錄中遴選確定一定數量適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補充藥品,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實行省級網上集中采購和零差率銷售。各市應優先從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醫院常用藥品中標產品和低價藥品清單中遴選補充藥品,并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后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充藥品的配備品種和采購金額,占所有藥品配備品種和采購金額的比例均不應高于20%。強化監管措施,嚴禁網下采購和超比例采購非基本藥物。
(三)完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機制。堅持基本藥物以省為單位網上集中采購,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制度。對獨家品種和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市場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試行統一定價;對少數基層必需但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基本藥物,采取招標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對已達到國際水平的國產仿制藥,在招標采購方面給予支持,激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實施新標準新規范,提高基本藥物質量。
(四)保障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和資金支付。中標生產企業是基本藥物配送供應的第一責任人,原則上直接配送或委托藥品批發企業配送。合理引導藥品配送關系的建立,優先選擇規模大、網絡廣、服務優、信譽好且具備現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業,提高配送集中度。加強藥品配送行為的監管,防止獨家配送、壟斷經營等行為的發生。落實基本藥物貨款省級統一支付政策,加強對基本藥物貨款支付情況的監督,嚴厲查處拖延付款行為。
(五)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在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競價、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不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或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以及向采購機構、醫療機構或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一律記錄在案,省衛生計生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查處的企業,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2年內不得參與我省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
(六)加強基本藥物合理使用培訓和監管。開展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及處方集規范化培訓,將基本藥物合理使用作為醫務人員繼續醫學教育的必修課,列入基層醫務人員執業考核內容。建立基本藥物處方點評制度,規范醫師臨床用藥行為。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強化基本藥物質量安全監管,確保群眾用藥安全。
二、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建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以縣(市、區)為單位,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市規模的變化,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狀況等因素,由縣級編制管理部門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并會同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統籌安排、動態調整。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法人主體地位,落實用人自主權。全面推行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堅持因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性用人機制,實行定編定崗不固定人員,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三)合理引導人才向基層流動。根據工作需要,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置全科醫生特設崗位,探索全科醫生"縣管鄉用"模式。鼓勵縣(市、區)探索開展衛生人才"縣鄉一體化"管理,逐步實現縣域內醫療衛生人員統籌調配使用。完善落實針對全科醫生的優先聘用、提前報考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合理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拓展基層衛生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四)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創新考核制度,健全以服務質量數量、患者滿意度、任務完成情況和城鄉居民健康狀況等為主要內容的考核機制,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并與績效工資總量、財政補助、醫保支付等掛鉤。堅持日常監管與年終考核并重,依托信息化手段,強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