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微電影這個當時風靡的形式,品牌知名度在網上迅速傳播。去年,又一家煙草企業跟上,也拍攝了微電影,取得了不錯的宣傳效果。一時間,煙草業內普遍看好微電影的廣告效應,期待有更多高品質的微電影的誕生,讓微電影營銷能夠給煙草品牌的宣傳帶來新的機遇。
相對于微電影的時髦新潮,煙草論壇穩扎穩打,籠絡著老煙民。煙悅網論壇,號稱中國最大的煙民交流論壇社區,注冊會員60余萬,在網站及論壇上,交流吸煙心得,介紹煙草文化,以及最直接的煙草品牌推廣信息比比皆是。網頁上提供諸如“煙標連連看”等小游戲,將煙草宣傳潛移默化。不吸煙的王先生有次買煙送禮,也到網站上尋找相關信息,“不看不知道,這里就是一個煙草信息資料庫,我是堅定的不吸煙者,看看倒還無妨,如果是一個懵懂少年,看到這么多和抽煙有關的內容,還能把持得住嗎?”
聲音:煙企官網應設防
劉俊海教授表示,他登錄美國萬寶路煙草公司的網站時,網站要求登錄者注冊,需要確保登錄者年齡在21歲以上,審核后才能瀏覽網頁。國內煙草公司也應采取同樣的舉措,不能讓任何人都能隨意瀏覽官方網站。要建立屏障,過濾掉青少年上網群體。
微促銷和贊助活動現場送煙抽
直接的、變相的廣告煙草企業或其下屬的品牌文化公司在做,為了規避法律的約束,煙草企業通過促銷和贊助,以及慈善活動擴大品牌影響力,將青年人群體拉入煙草的懷抱。
在南鑼鼓巷旁的一個四合院里曾舉辦了一場拔根比賽,懷舊的氛圍,經典的游戲吸引了不少80后、90后參加。不過,就在這么一場充滿童趣的游戲現場,也充斥了“煙味”。四合院的影壁上,貼了多幅某品牌卷煙的海報,促銷人員將介紹卷煙的宣傳品發放給參賽者,其中還包括試用裝。很多年輕人,甚至還有女孩,好奇地接過了試用裝。其中很多人還是高中學生,此前并未接觸過煙草。促銷人員告訴記者,拔根兒比賽由煙草公司贊助,并且提供了部分獎品。賽事主辦者向北京晨報記者表示,活動從籌劃到落實只有兩個星期的時間,尋找贊助商有些倉促,今后再組織類似活動時,他會避免找煙草企業等容易引爭議的企業參與。
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煙草企業對民俗文化活動、各種文化場館冠名,冠名各類晚會、演出。
聲音:禁煙草軟廣告
劉俊海教授表示,促銷與贊助是煙草公司的“軟廣告”,對于假借贊助合作之名,實為促銷獲取利益的行為要予以禁止,并應該通過法律對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等行為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并加大對煙草促銷、贊助活動的處罰力度。
觀點
廣告刺激消費煙草企業不厚道
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并未全面禁止煙草廣告、贊助和促銷,不少控煙人士表示失望。劉俊海教授也認同草案中對于禁止煙草廣告的列舉方式還不夠,應當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全面禁止煙草廣告的監管辦法,出臺更加嚴格的規定。劉俊海教授表示,此次廣告法修改加大了對煙草廣告的規制力度,值得肯定,“現在廣告法修訂草案未通過,也未頒布生效,并非定論,對煙草廣告的政策都可以討論。”
劉俊海教授說,如果不是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允許在某些領域存在煙草廣告的話,除了吸煙有害健康的文字說明,還應該有圖片警示,將爛肺、爛牙等吸煙造成危害的圖片放在醒目位置,“又想為煙草廣告開辟很大的空間,又想對煙草廣告和警示不做改革,肯定是行不通的。”煙草企業應履行社會責任,不能靠廣告刺激消費者的消費欲望,相反的應提倡戒煙。雖然煙草公司為國家創造不少稅收,但都是以犧牲煙民健康為代價的。
不堵死后門煙草廣告仍會出現
廣告法修訂后,有關煙草廣告的禁止,部分依舊采取列舉法,控煙專家一致建議,在修訂的廣告法第二十條中,應當明確寫入:“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如仍采用列舉法,亦須在列舉各項之前加入“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款項”的字樣,以免煙草企業變換花樣繼續用廣告促銷煙草。
控煙專家、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群表示,現行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帶和漏洞,對煙草的戶外廣告、間接廣告以及煙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廣告形式,以及煙草促銷和贊助等問題都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限制。廣告法修訂案增加了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禁止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但從全面禁止到列舉禁止,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再長的列舉也無法囊括所有室內室外公共場所,必定為煙草廣告留下可鉆的漏洞。微博、微信和手機等新媒體煙草廣告的出現就是最好的例子,法律不能隨時修訂,廣告法這次時隔20年才得以修訂,而新媒體煙草廣告已經泛濫了很多年,如果新《廣告法》不能堵住煙草廣告可鉆的空子,將來仍會出現新的變相煙草廣告。
我國是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履約國,《公約》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控煙專家認為,廣告法修訂有關煙草廣告的部分,應當遵從《公約》的要求。原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楊功煥等控煙專家一致呼吁,修訂后的廣告法應明確規定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使廣告法真正能夠履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相關規定。
鏈接
現行廣告法對發布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發布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二十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
在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媒介、場所發布煙草廣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