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社會保障與服務
第四章參與社會發展與優待
第五章宜居環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與服務、參與社會發展與優待、宜居環境建設等事項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老年人享有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政治、人身、財產、婚姻自由、文化教育、醫療等權利,有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鼓勵老年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和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務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友好團體和人士捐贈、資助老齡事業。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發展養老事業和產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和優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本省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原則。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本省應當加強人口老齡化省情教育,在全社會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支持老齡科學研究,逐步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青少年組織、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宣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先進事跡,譴責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履行法定義務。
鼓勵老年人積極參加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十二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贍養人的生活水平。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贍養人及其有照料護理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照料護理;對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等護理。
第十五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采取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危險或者有害身體健康的勞動。
第十七條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第十八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或者贍養人與老年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贍養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贍養協議的履行。
老年人對贍養費用自愿公開的,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可以以適當方式公開。
鼓勵公證機關免費辦理贍養、扶養老年人的協議公證。